你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相关的法规标准: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规则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管理规则
气瓶型式试验机构管理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气瓶使用、运输、储存安全管理规则
气瓶定期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规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车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附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乙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车用天然气气瓶定期检验规程
气瓶设计人员设计鉴定人员考核细则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气瓶瓶阀技术要求
气瓶减压阀技术要求
1。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须遵守国家危险品贮存法规,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和场所应设专人管理,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置"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2。
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不得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储存仓库和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应避免阳光直射,避开放射性射线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夏季应防止曝晒。 3。
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zui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4。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有:1.储存要求(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和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6)《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7)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储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学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 18265--2000)(10)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它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和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7)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品共存。3.危险化学品的养护(1)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
(2)危险化学品入库后应根据商品的特性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到一目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时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4.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具体的标准规范如下:一、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第46号令)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5号令)二、规范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05 2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Z0006-2009 3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R6001-2011 5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1-2006 6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5001-2005 7 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 TSGR6004-2006 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0001-2009 10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ZF001-2006 11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D6001-2006 1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3-2006 13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 1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15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F001-2009 1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 17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 国质检锅[2003]108号 18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国质检锅(2003)207号 三、标准GB 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GB15384—1994 气瓶型号命名方法 GB16163—1996 瓶装压缩气体分类 GB 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 GB5099—1994 钢质无缝气瓶 GB 8337—1996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GB 15382—2009 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GB 16918—1997 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 GB 17878—2009 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用GB/T 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 9252—2001 气瓶疲劳试验方法 GB/T 12137—2002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 13440—1992 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 GB 15385—1994 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GB 14193—2009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 17265—1998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2135—1999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 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检验与评定GB24161-2009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 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 10878—199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 15383—1994 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形式和尺寸。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
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
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交车、地铁、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学品伤害时,应立即到医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职责: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
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
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业气体销售部应该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工业气体经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1.工业气体均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待征,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十分重要。
2.经营管理和业务人员,要熟悉各种工业气体的基本性质,掌握其危害特性,认真做好防范。 3.配备经过消防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店面的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经管人员的安全综合水平。
4.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管理、配臵好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会使用,会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保持良好状态。 5.气瓶入库时,要对气瓶外表面进行专门检查,不得有变形、焊点、裂纹等现象,如发现有异常的必须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做退货处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6.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不准吸烟,不准使用明火和高热电装臵,更不准做生活设施用,要保持通风良好,并具备好的防雷措施。 7.经营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危化品专业知识培训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能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工作。
二、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正常进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气瓶的放臵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远离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2、禁止敲击、碰撞;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严禁穿戴用带油的手套装卸和使用氧气瓶; 3、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夏季要有防日光爆晒的措施; 5、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余压不得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余量不少于规定充装量的0.5%~1.0%; 三、气瓶搬运、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运气瓶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事事项,并备齐相应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如介质为有害、有毒、腐蚀、放射性和自燃气体时,应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
2、圆心凹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不准拖曳,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单瓶或双瓶位臵,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并用铁链固定。
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臵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
放臵时将气瓶竖直放稳,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6、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7、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8、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
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调运气瓶,以避免调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9、严禁使用翻斗车、铲车或叉车搬运气瓶。 四、瓶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8.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五、气瓶储存管理制度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氧气瓶不准与其他气瓶混放,好、坏、空、实瓶应分别存放; 2.存放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臵整齐,留出通道。
气瓶立放时,应设有防倒装臵。卧放时,应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堆放气瓶不宜超过五层; 3.应臵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仓库内不准有地沟、暗道。
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冬天采暖只准用水暖或低压蒸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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