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反腐的法律法规(美国是在哪一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的)

2023-06-06 16:20发布

美国关于反腐的法律法规(美国是在哪一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的)

1.美国是在哪一年通过的《外国腐败行为法》的

1977年。

作为惩治贿赂外国官员行为的全球第一部法律,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当前惩治跨国公司对外国进行行贿行为最主要的法律。 FCPA在“对跨国公司商业贿赂行使域外管辖权”方面率先进行探索,对我国相关法律的构建有借鉴意义。

FCPA在1988年、1998年进行了修订,然而美国国会于2006年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却未修订FCPA。《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保护性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在FCPA中并未体现。

扩展资料 《反海外腐败法》该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 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外腐败行为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相关规定的启示。

2.美国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条款有哪些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劾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

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

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

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

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继承法 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

3.类似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趋势 FCPA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

1997年,美国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了该项协定并于1998年出台了相关执行法律。

除了OECD,美国还在美洲国家组织(OAS)、国际商会(ICC)、世界银行(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洲发展银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可以说,美国寻求FCPA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除国际公约外,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要求。

4.类似的法律

反海外腐败法-国际化趋势

FCPA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

1997年,美国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了该项协定并于1998年出台了相关执行法律。

除了OECD,美国还在美洲国家组织(OAS)、国际商会(ICC)、世界银行(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洲发展银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

可以说,美国寻求FCPA国际化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除国际公约外,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要求。

5.在哪有欧美国家官员工作准则

1.严密法网。

在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上,国外普遍注重立法和道德约束,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这是一种最主要的预防腐败的方法。

国外预防腐败的法制建设有两个特点: 一是完备。许多国家既有最高立法机构制定的反腐败总法规,又有配套的分类制度。

而且这些法制大多数是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规定,预防腐败内容占的分量很重。这反映出他们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避免腐败发生,防患于未然。

如英国的《防腐化法》,美国的《从政道德法》,韩国的《防止腐败法》,新加坡的《公务准则》,俄罗斯的《国家公务员体制法》,日、法、德等国的《公务员法》等。分类法规如美国的《国务院官员责任和行为守则》,日本的《教育公务员特别法》,印度的《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巴西的《联邦高官行为准则》,法国的《法官章程》、《议会工作人员章程》,德国的《腐败预防准则实施建议》等。

这些法规制度上下衔接,构成体系。 二是细密。

这些法规的预防性内容主要有:财产申报、人事任用回避、限制公务员家属从事某些营利活动、限制退休公务员从事经营活动、公务员收受礼品和接受宴请、公务接待等。法规对这些事项规定得非常具体,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能“对号入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很强。

如芬兰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所谓“价值较高”,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20欧元)左右。

芬兰的物价水平较高,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都要5美元。这样看来,如果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才可以。

新加坡法律规定,接受下属人员的款待,必须报告时间和地点,款待必须适度,不能超过款待者月工资的2%。这些详细的、具体的、明确的行为规范严格约束了公务员的行为,较好地做到有效防范腐败。

2.开展教育。注重发挥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特殊功能。

法国预防腐败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公务员,重视对公务员队伍进行职业道德、操守和行为规范教育;英国注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如“公共生活七原则”,即无私、正直、客观、负责任、公开、诚实和发挥典范作用,这也是英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吸收公众参与。

公众监督属于体制外的预防。国外把公众参与当作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一部分就不能形成社会对腐败的综合治理。

公众被允许咨询官员的个人经济状况,查阅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这是西方国家采取的比较普遍的公众参与反腐做法。另外,反腐败机构接受公众对官员腐败的投诉,并采取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安全,也是国外吸收公众参与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

4.信息公开透明。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对官员公务活动和个人经济状况进行公开,表现在如下方面:反腐败机构参与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监督;官员在公务活动中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的巡查;向有关部门报告官员申报材料中的问题;向公众通报官员财产申报情况;允许公民自由查询政府资金的去向情况等。

如巴西设立了政府“透明网站”,公布所有联邦政府拨款的信息,任何公民均可上网查看公共资金的去向。近期,巴西联邦政府所有物品、服务的采购和招标都在网上进行,实行电子竞价,有效预防了腐败行为发生。

5.开展舆论监督。西方国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起公众对反腐败行动的关注。

同时还向媒体主动提供有关反腐败的新闻素材,鼓励媒体揭露腐败事件。如奥地利监察院每周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有关材料,向300多家新闻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电视讨论,形成压力,有利于预防腐败发生。

6.实行财产申报。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称为“阳光法”。

西方多国参与签署的《阳光法案》对官员的个人财产收入实行申报,予以公开化。这是西方国家预防腐败的通行做法。

美国于1965年颁布的《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做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道德法案》,对此问题进一步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美国总统、副总统每年申报的收入和纳税数字无一例外成为新闻报道的热点。

7.加强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预防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弥补法律惩戒所遗留的空缺。

在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芬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专家认为,这与其良好的社会道德以及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有密切的关系。

国外从道德视角设计其反腐败工作,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不断丰富和调整道德行为规范,如美国有专司廉政文化建设的政府道德署,美国的《公务员道德法》就由最高立法机关国会通过颁布,可见其对“以德治国”的重视。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道德教育活动。

三是领导的道德示范作用。典型例子是古巴。

古巴政治局委员也住在普通居民区,生活轻车简从,传为佳话。 8.利用科技手段。

现代科技手段具有公开性、严密性、程序性、实时交互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预防腐败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显示着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的强大功能。在腐败犯罪形式日益多变、更加隐秘、更加国际化的形势下,利用科技手段更加专业化地预防腐败发生,是永远不会过时的一个话题。

《联合。

6.我国及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反贿赂及反腐败的法律有哪些

大国指综合国力,经济、政治、军事,外交,科技、文化、国民素质等等,世界上算的上大国的有美国(超级强国),俄罗斯(面积、军事、资源、军事强,经济算不上),英国(历史上的大国,现在仍然有影响力),法国德国也可以,中国国土面积大,但是其他方面差距较大,虽然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水分很大,GDP构成中高科技含量很低,主要靠消耗资源,廉价劳动力等低级别方式拉动GDP,尤其是全国疯狂的搞建设,造成严重产能过剩,重复浪费,最重要的是体制落后,造成贪污腐败,社会严重不公短期内难以改变,算不上大国。

7.请问哪里可以找到国外研究美国廉政建设的论文

美国的廉政建设许多国家望尘不及 2006年2月,我赴美进行政府反腐败建设专题培训学习。

期间,在美国乔治城大学先后听取了美方专家学者一系列讲座,内容主要有《美国政治体制概况》、《美国政治及法律文化》、《美国反腐败的政策及措施》、《腐败及美国政治的客户主义》、《为公务员制定的反腐败规范》、《反腐败的法律系统》、《美国商界的职业道德趋势》、《反腐败措施及美国外交政策》、《民间监督机构反腐败》,《媒体在反腐败中的作用》等,同时还拜会了OMB国际监督组织和美国资深智库组织职业道德和操守研究信息中心的有关人士,参观美国最高法院,听取有关美国国情、政府工作机制及行政监督等情况介绍。短短二十天的考察,我认为,美国的廉政建设许多国家望尘不及。

一、权力法治日趋完善 美国的腐败由猖獗走向温和、并长期稳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让相互冲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团间相互竞争及公共部门间的制衡掣肘,从而达到权力的平衡。 1、三权分立,彼此牵制 美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三权分立、代议制、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新闻自由和公民权利等。

美国政府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系统,每个系统起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相互制约,它们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劾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使国会、总统、法院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导生的腐败。 2、把权力分散,在冲突中求平衡 美国除了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进行分立外,还注意将权力分散。

美国的“立国之父”从一开始就意识到个人容易受到权力的腐蚀,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证;要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必须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衡。因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如“自动纠错机制”等体制和制度,让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利益集团、媒体同样参与政策制定,让政治生活表现为多个权力中心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到了19世纪后半叶,美国国会颁布了“利益冲突法”。“利益冲突”的含义是,利益冲突的人参与决策,或做出决定。

“野心对付野心”的结果是权力的平衡,从而进一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的腐败,同时也利于社会各界对权力的监督。 3、大规模地进行立法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水门事件”后,美国大规模地进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规。

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败法》。这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单行法,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管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

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也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

这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通过《海外反腐败法》,旨在遏止这一趋势。

《海外反腐败法》实施以来,成效显著。该法严厉的处罚措施和严格的内部会计制度要求,构成了对美国公司的全方位约束。

公司一旦卷入其中,商誉损失更是惊人。因此,该法律的实施,重建了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并有力维护了美国企业跨国经营商业道德。

关于财产申报规定。 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

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该法规定在联邦政府各系统内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并对政府官员离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1989年,老布什政府对该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将官员离职后从业行为受限的范围扩大到国会议员和国会高级官员,对行政部门官员离职后行为的限制条款也作了修改,还规定中下级官员也要申报个人及亲属的财产。

1992年,联邦政府道德署颁布了《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在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附有大量实例。这是一部跨部门的法律,是对前两部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集中体现了从政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

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美国法律还规定,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要受到刑事处分。

禁止外国贪官入境令。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尤其注重对隐私权等个人自由权益的严格保护,这反而给贪官撑起了一把安全的保护伞。

但近年来,美国当局在实践中认识到,不少外逃贪官已经并正在对美国社会产生毒害,并损害其国家利益。如果美国成了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会对美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美国总统布什2004年颁布一项禁令,禁止任何外国贪官及其家属进入美国。 美国禁令的发布,对那些已经逃到美国或准备。

8.国家有关贪污的法律条文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有关贪污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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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签证逾期一天(美国签证逾期)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9-23 19:44

    如果美国签证延期两年还没办完,可以找中信银行签。如果你想在美国签证延期后亲自签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此前申请时是先预约后填表,而新政策正好相反,即先填表,后预约。2。在准备签证照片的时候,不仅要准备好打印格式,还要准备好网上申请的电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