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客观上不能分割,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对该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一、2000年,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签订《联建协议》,约定金世纪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宝玉集团以资金出资,联合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在金世纪公司收到宝玉集团3000万元的前提下,宝玉集团分得项目可销售面积的65%。2002年,金世纪公司与宝玉集团下属隆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分成比例调整为金世纪公司33.5%、宝玉集团66.5%。宝玉集团、隆丰公司应付3000万元款项尚欠737万元。
二、金世纪公司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宝玉集团及隆丰公司支付拖欠的合作款73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宝玉集团、隆丰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依照协议的分成比例分摊成本后分享利润;金世纪公司将整体项目的66.5%房屋减除已抵顶工程款和已偿还银行贷款部分,剩余房屋销售合同交付宝玉集团、隆丰公司。
三、大连中院判决: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宝玉集团、隆丰公司给付金世纪公司73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金世纪公司按照66.5%的分配比例给付宝玉集团、隆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及项目房屋。
四、隆丰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上诉,主张一审判决对联建的地下停车场等未予分割,故应按照《联建协议》约定分割地下停车场等面积。辽宁高院认定涉案项目的地下停车场是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不属于可销售面积,不能分配。
五、隆丰公司、宝玉集团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亦认定不能对涉案项目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分割。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未支持隆丰公司、宝玉集团请求分配案涉项目地下停车场的原因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讼争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客观上不能分割。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争议颇多,各地出台的规定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统一,司法案例也存在不同的判定。认为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国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即“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认为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开发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即“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有鉴于上述争议,当事人只能按照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对该问题的认定,确认能否对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场办理物权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二审判决对于讼争项目地下部分未予分割是否正确。隆丰公司、宝玉集团主张二审判决对于讼争项目地下部分收益权未予分割不当,并向本院提交了照片和金玉星海地下停产场管理规定等证据。但从隆丰公司的上诉请求看,其是要求对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讼争项目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一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客观上不能分割,故二审判决对该要求对地下停车场面积进行分割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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