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违法就是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这些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行为,在相关的法律和纪律中都有具体规定。
1、首先明确“违纪”是指违反党的纪律和党政机关、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违法。
2、严重违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具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给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事实,对公司管理、经济或声誉具有一定损害性的行为的总和,对官员来讲,严重违纪指违背党的纪律中规定的原则性问题,或者违背法律规定,做了严重超过规定范围内的事情。
3、严重违纪经调查取证后后,通常都会涉及违法,一般违纪通常不涉及违法。
4、罪刑法定,违纪不等于犯罪,因此违纪和判刑没有内在的联系,由于党纪严于国法,因此多数情况的涉嫌严重违纪并不会被公诉,更不会被判刑。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
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还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必须民主协商确定,还应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未经公示一般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
(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一旦结婚或生育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该条款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还需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
(2)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
(3)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对于“严重”和“不严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界定,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区别标准都是相对的。一般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先裁决后取证;
2、未告之相对人相关权利;
3、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4、超时限询问查证,刑讯逼供;
5、非法搜查;
6、钓鱼取证;
7、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
8、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9、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轻微程序违法一般有以下情形:
1、证人证言未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检查询问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登记保存该证据的手续不齐全;
4、证据复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
5、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
6、询问笔录漏掉询问人或记录人签名;
7、其它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
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损害。
第三,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理,需要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适用于劳动者,要从内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劳动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体现了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内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经过合法程序产生。
在程序上要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
内容上应合法、符合常理。尤其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除名的内容的规定更是如此,除名应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处罚措施,也只有违反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情况下才可以出名,而何为严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单位自行随意解释,答案是否定的。严重的评判标准,应在客观、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内来判定,而绝非由用人单位随意解释并强加于劳动者身上;如果单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哪些严重违纪行为应开除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随意作出规定。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将会通过单位任意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来合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将失去法律意义。
违纪违法就是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
这些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的行为,并在相关法律和纪律中有明确规定。1.首先,“违纪”是指违反党纪和党政机关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
2.严重违纪违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明确禁止的行为,对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全面损害。 经济或声誉。
对于官员来说,严重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纪规定的原则性事项,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严重超出了规定范围。3.严重违规经过调查和取证后,通常涉及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违规行为通常不涉及违法行为。4,犯罪是合法的,违反纪律不等于犯罪,因此违反纪律和判刑之间没有内在联系,因为党纪严格违反国家法律,所以大多数案件都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不会被起诉,不会被判刑。
扩展资料所谓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处分条例》中所谓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违纪行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1、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也应该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当然如果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还应该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
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要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表现在:
(1)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章制度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
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用人单位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结合上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本单位的客观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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