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的程序:(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建议你说清楚点情况,如果法院是判了你拆除,但你不履行,他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执行拆除,这叫代履行,他人先行垫付费用,不过这钱还是要由你最后承担的。
1.既然女方已经上诉,一审判决书就没有生效,只能等二审判决下来后一句二审判决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申请;
2.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具体要看法院给你的保全裁定书上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9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如果保全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结束,需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继续保全,否则期满后自动解封,提交一个申请书就可以了,一般都会准许。
这里需要纠正一下踩榴莲朋友的观点。
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要旨】 面对房屋征收裁执分离后执行行为是否可诉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2016)最高法行申5091号裁判文书首次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裁定执行后的行政执行行为仍然可诉。 曾几何时,诸多地方行政机关和地方法院均认为根据裁执分离的原则,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准予执行的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对于这一观点,被征收方始终难以接受。 面对基层困惑,最高院法官拨云见日,直接聚焦核心问题即在推进裁执分离过程中,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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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2015年12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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