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的建筑公司在编制预算时,干脆直接将成本和利润均编制在了前期进度款中,尾款不计考虑,真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这种情况也只能针对工程造价比较小的项目。
在目前建筑行业普遍弱势的情况下,很多建筑公司为了拿到项目,不断压低价格,甚至垫资施工,让自己的利润薄无可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故放弃尾款,不但非常可惜,而且在整个工程标的比较大,尾款比较可观的情况下,放弃也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选择。
索要工程尾款,除却一般的追索途径外,通过法律途径乃是合法且最好的选择。
为了打好官司,建筑公司应做好以下事项:
一、一份完整且详细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日后发生争议的首要证据。
在目前的建筑业,很多工程其实都是个人招揽承包,但挂靠在某某建筑公司名下,切忌,目前法律并不认可个人承包工程。
有的人非常不具备法律常识,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直接导致合同无效,对于后期索要工程款非常不利。
因此,承包方的主体必定是建筑公司(对于建筑工程的主体问题,日后有时间再作探讨)。
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切不可模棱两可。
在发包方强势承包方弱势的情况下,任何简单不明确或者模棱两可的合同,最终都只会让承包方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二、经发包方签章的施工方案和图纸的完整原件,是以后施工过程中的唯一且有效标准,一定要妥善保管。
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变动,都需发包方的书面指示,尤其对于重大变动,不可未经书面指示随意变更,否则,一旦发包方翻脸不认账,承包方将处于跳进黄河洗不清的境地。
许多建筑工程由于都是个人承包,管理相当混乱,施工方案和图纸到处乱扔、乱改,工程还未完工,图纸原件已经不知去向。
这样的做法,给自身带来很大风险,尤其一旦发包方赖账,需要打官司时,原件无处可找,甚至连复印件都找不到,给自己的举证带来很多障碍。
三、每一环节完工时的书面交割手续,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工程,每一个环节的完工和交付,都应与发包方办理书面交割手续,如果有必要,验收交付同时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没有问题后让发包方签署验收合格手续。
切忌没有任何书面交割就直接交付,否则一旦发包方日后不断提出施工中的种种问题,会让承包方陷入永远解决不完的麻烦之中,非常被动。
四、工程全部完工后,应督促发包方尽快验收,并在验收无误后尽快签署合格报告,并留存一份原件。
对于承包方来讲,验收合格报告就如尚方宝剑,持此剑可劈坚斩棘,发包方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都可以通过验收合格报告将其击碎。
五、对于约定质保期的,密切关注质保期间的质量问题。
很多尾款都约定在质保期届满后给付,质保期的期限一般根据不同建筑部分,区分不同期限。
此时,对于承包方来讲,一定要密切关注质保期间的质量问题,一旦质保期届满,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尾款支付要求,切不可拖延。
拖延的弊端有两个:一个是可能会拖过诉讼时效。
目前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实践中碰到过被拖过诉讼时效的案例,发包方口头上一直允诺说给付,但行动上迟迟不见踪影,承包方就此一直傻等,等到过了诉讼时效,发包方突然翻脸,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准备再给付,搞得承包方非常被动;第二个是发包方有可能会产生经营风险,濒临倒闭或破产,使得尾款索要诉讼直接没有意义。
这个情况实践中也是碰到过案例,拖了很长时间,因发包方没明确表示拒付,承包方一直等,等了将近两年实在等不住了,就委托我们提起了诉讼。
但诉讼中发现发包方资金链开始出现重大问题,虽然我们顺利拿到了胜诉判决,在后期申请执行过程中发包方也表示合作,但因资金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已经无力偿还。
如果在刚发生拖欠时就起诉的话,那时发包方经营尚良好,拖欠我们的这笔尾款肯定是没有问题。
以上种种,仅寥作探讨,供参考。
实践中拖欠形式多种多样,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特点,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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