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依据该条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的实际损失,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损失请求裁判机关予以增加,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开发商也可抗辩请求裁判机关予以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该约定,若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在开发商逾期交楼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并予以追偿。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
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
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可见,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中关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为万分之五的规定是最后的有效规定。
也就是说,本案合同中业主违约逾期付款的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根据民事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开发商违约迟延交付房屋的话,同样也要受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约束和惩罚。
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数额赔偿,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人可以催促交房。经过催告后三个月仍未交房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约定收取违约金。没有明确约定的,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期间的租金。二。如果逾期时间过长,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可以督促出卖人及时交房。如果经催促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浙江陈侗第一律师事务所顾问开发商逾期交房要怎么办?怎么解决?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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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500—8000元/件计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基本手续费500元/件,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