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案件焦点
法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股东权利的行使受到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权的限制。股东权是公司成员因其出资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表决权、质询权、知情权,转让权等。股份转让权作为股东一项重要的权利,体现了公司法的司法自治原则,对活跃交易市场,促进股份流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没有无限制的权利。股权转让除了充分尊重当时人间的意思自治外,行使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股东转让的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时,不仅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要符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规定。
本案中,夫妻一方向第三人转让自己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对于该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判决引用了三部法律加以衡量说明。第一,股权转让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由于被告一方除了股东身份外,还具备夫妻关系一方的身份,夫妻一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受到婚姻法的制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共同重大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征得另一方的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第三,作为夫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而使转让行为有效。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属于善意受让转让的财产问题,一般可以从第三人与转让人的关系,受让方是否知晓转让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按照合理价格转让并支付对价,并结合夫妻关系现状,转让财产的实际控制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离婚前后一方擅自处理财产,通过与他人串通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较为常见,转移财产的方式也各种各样,形式或明显或隐蔽,有直接将存款转到他人名下,有虚假买卖不动产,有虚构债务,也有股份转让。对于夫妻显然处于关系不和,矛盾分居期间,私自处置、转移财产的,即使已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法院仍可在查清整个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否定转让行为的效力并撤销登记。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最高院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夫或妻一方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公司股权(份),应当同时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双重调整。律师提示即便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有限公司股权,也只能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记一方有权就股权的财产价值主张权利,但股权未登记...
1.与离婚相关的法律 新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
一、 【阅读提要】最高院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解释四),在实施后的五个多月里,法院还没有出现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最新判例。本文引用的虽然是实施前十年的判例,但系最高院公布的判例,在一定...
夫妻一方持有夫妻大部分共同财产,面临夫妻关系破裂,离婚时,当事人经常以各种方式隐匿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避免另一方以其名义分割财产。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对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藏匿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 张三与李四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
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法信 ·裁判规则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并将该财产给予婚...
来源:奉法尚贤、走进民法典、法律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补充】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