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30日,王代新通过业务员李某购买了“灿烂阳光”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电子保单一份。保单载明:身故受益人为王代新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激活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激活。同日,业务员李某将该电子保单激活后交付投保人王代新。该激活卡正面的职业分类表中载明禁止承保职业包括“煤矿、矿石、石材、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工作人员”。同时该激活卡中的重要提示栏第3条载明:本激活卡列明的《职业分类表》中一至四类职业类别人员激活本卡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本激活卡列明的《职业分类表》中禁止承保职业类别人员切勿激活本卡,否则激活后保险合同不生效。
2013年5月18日,王代新在山东省五莲县街头镇振鲁石材厂工作时,因料石掉落将王代新砸伤致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便诉至法院。
【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方业务员收取王代新交纳的100元保费即为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激活保险卡生成电子保单,仅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2.我国保险法采询问告知主义原则,故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电子保单的特点在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可以通过网上设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本案所涉保险卡系被告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员代为激活,激活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仅向其业务员而未向投保人进行询问,而业务员并未询问王代新的职业,使得王代新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王代新并未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王代新因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被料石砸死,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王万宣、李悦莲、陈祥风、王玉如、王玉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 000元。
【评析】
电子保单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保险合同形式,优点是方便快捷而价格又低于一般保险产品。同时,因电子保单自身的局限性及其投保流程设计的缺陷,带来了一些值得我们去研究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尽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故收取保费即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电子保单有两种营销模式:一是网上业务,即网上销售的电子保单。保险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自己的各种保险产品,投保人在该网站上选中特定的险种进行点击,满足保险人设定的投保条件,并通过网上或其他方式交费的行为即为要约;保险人收取保费后,电子保单生成,即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二是卡式业务,是以传统的业务员上门与客户面对面的形式,销售在网上激活的卡式电子保单。保险业务员当面向客户宣传保险产品,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交保费为要约,保险人收取保费为同意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激活保险卡并生成电子保单,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卡未激活前,被保险人尚未确定,持有该未激活的保险卡者还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只有激活保险卡后,电子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人才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只有激活了保险卡,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至激活保险卡之前,保险人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询问与告知的问题
本案的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风险为基础之上经过精算而设计的一种简易保险产品,而被保险人的职业状况是确定能否承保的核心问题。电子保单的特点在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是通过网上设定的程序进行的。保险公司对此也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其网站上载有职业分类表,通过网页设置,在激活保险卡过程中,对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各种问题进行询问,并提供了可以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选项,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网上销售的电子保单,投保人通过网络自主完成电子保单投保全过程,或通过电话方式激活保险卡的,保险公司网站所设计的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说明内容以及询问事项,足以反映保险人履行了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向投保人询问的过程。然而,在电子保单业务中,如果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在激活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状况就必须直接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向其业务员而未向投保人进行询问,而业务员并未询问王代新的职业,使得王代新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进行告知。因此,王代新并未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来源: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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