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非法持有毒品获刑一年多为何再审认定运输毒品获刑八年半

2023-06-06 11:44发布

原审认定非法持有毒品获刑一年多为何再审认定运输毒品获刑八年半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文祥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非法运输,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原审据此作出裁判确有错误,应予纠正。吴文祥及其辩护人提出,吴文祥从金华购买毒品,不存在运输情形;吴文祥为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毒品纯度不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吴文祥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文祥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刑初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告人吴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5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向平

  审判员郭松巍

  审判员郑青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苏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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