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于土地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6-06 03:37发布

政府对于土地监督的法律法规(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2.土地法律法规知识

给个满意答案吧,给团队挣点分数 农村建设住宅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办理哪些手续?答:《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由于农村房屋必须建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以农村村民和乡镇企业意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必须先取得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的应遵循下述原则:一是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

四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以其按照上述方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否则,不仅不能依生产行为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乡镇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非法占用土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为标准,或限期拆除或没收土地上新建建筑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主要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也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同,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尺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异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非法占地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非法占地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适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用于建住宅的)。

可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分(不适用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宅基地? 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村民转让买卖的只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购买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经宅基地所有权集体同意,报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宅基地使用权按当地国家建设征用标准给予补偿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的,只变更土地使用权,而不变更所有权。

故办理变更登记时,土地所有权仍属原集体所有,变更登记的只是使用权。有的地方在办理类似的变更登记时,认为只要集体同意,并对集体给予一定补偿后就将土地所有权由原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须按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报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地权只在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

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的经营的土。

3.国家关于耕地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规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进行土地执法监管

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 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 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 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 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 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 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 得发放贷款。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 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人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 式,广泛深人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 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 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 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 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制订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建立 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于2008 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5.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扩展资料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6.国土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四十四,六十七条分别是什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建设用地的法条,第六十七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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