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两年以上。2 .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法院应当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一般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中止或者中断执行时效的,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规定。
"
法院不会主动处理你说的这种情况。如果想让被告还钱,可以去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你申请后,法院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询。如果有钱,法院会直接冻结。
宅地法院不能强制拍卖。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不是半年或者六个月。
这是修订后的规定。
当然就算结束了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对方用了这个抗辩,就不能强制执行了!只剩一张纸了,而且是你要的!谁该为没有注意到最后期限而受到责备?认真负责,不要因为自己的原因把事情搞砸!
法院判决后,没有钱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分期偿还。
但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强制偿还的决定。永久无法清偿的,只能以债务人个人现有财产清偿。
你好!
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一般会对当事人不利,因为你缺乏出庭作证或辩护的机会!
在妨害司法诉讼的犯罪中,有一类犯罪有其独特的性质,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本罪发生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只适用于被执行人和共同犯罪人。
本文试图对该罪的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概念性质和构成要件1。概念与性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能够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它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拒不履行”是指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抗拒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追究被执行人及其同案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严格来说不属于妨碍执行强制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的民事强制措施只有逮捕、罚款、拘留,不包括刑事处理。
行为人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论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阻碍执行的强制措施。虽然本罪在客观上可能具有消除执行妨碍、促进义务履行的效果,但它是一种妨碍执行的措施,不能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2。根据本罪的法律特征,其构成要件是:(1)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①被执行人是公民,即人民法院判决规定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这些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行为人与被执行人一起,阻碍执行,拒绝执行的。
这种人,由于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有人教唆被执行人或者事先与被执行人合谋,进而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犯。
(2)犯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权和执行权。
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强制性,一切有义务执行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法院的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破坏司法诉讼的顺利进行;间接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3)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的情况下,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满足自己或所在单位的非法利益。
(4)客观方面。
说明其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执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具有履行特定职责的能力。
二。立法疏漏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作出了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本罪的程序设置存在明显缺陷。
实质处理比较宽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程序过多。
刑事诉讼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系统内受到科学合法的程序惩罚的过程。
但实质刑规则是以罪刑相当为基础,给予适当的处罚。
①诉讼主体不规范。
刑事案件的原告主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该是明确的,在适用上不应该有矛盾。
然而,在“判决之罪”中,恰恰是原告主体不够明确(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解释第八条规定,“认为拒不执行判决或者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声称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首先,违背了主体要素的常规要求。
原属一般民商事、行政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案件移送后被国家侦查机关更换,诉讼主体的更换是案件当事人始料未及的。
原案件的诉讼主体(原告、被告)认定为已经消失,然后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附带民事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的主体因其可转让性而立即变更后。
该案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此被剥夺或自动丧失,原案当事人(多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不复存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内容由国家侦查机关代位执行。
被执行人(相关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如何行使,是否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
这类诉讼的主体变更或替代没有法律依据,有的只是案件当事人的疑惑和不解。
②程序规则不严谨。
一般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除外),按照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由司法机关审理判决。
但在解释中并未明确,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首先,程序反转的问题。
法院认为已基本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后,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br/】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是审查,但审查后只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构成犯罪的,立案并通过侦查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二是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将另案处理(针对治安案件)。
这让公安机关进退两难。
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就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不是“先判后查”吗?如果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已经认定基本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如何另行处理?同时,公安机关立案后,意味着进入刑事侦查阶段,这种侦查必然要求有关法院对原案事实提供证据。如果侦查终结,然后进入公诉、审判阶段,有关法院以什么身份参与案件,法官同时具有当事人的身份。如果当事人非要出庭作证,如果可以,法官会自己判断,这样就违反了审判的相关法律。
其次,公诉机关的地位。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诉和监督检查的双重职能。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国家公诉机关该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如果提起公诉,将是一场顺利的诉讼。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就直接否定司法机关原来调查的事实,认为基本构成犯罪。我们做什么呢此外,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权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监督权的行使是否科学有效等等。
第三个问题是管辖权。
本罪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案件应当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
甲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在乙地执行(或受乙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乙地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原案件在A地审理,但违法犯罪事实在B地,按规定此案应移交B地公安机关管辖,B地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后,能否到A地调查(了解原案件情况,特别是财产状况)?原审案件的法院应以什么身份向侦查机关提供信息,由哪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哪个法院审理判决?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管辖权异议,也是立法上的重大疏漏。
这种交错的程序倒置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诸多困难。
本来,一个案件(刑事案件除外)从审判到执行,都是由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侦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在办理“判决罪”时提前,不仅会给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留下时间和空间,还会给他们更多的机会设置障碍,隐匿、转移财产。而且,[
最终损害的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由于上述认识误区,自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罪的人已经很少了。
笔者关注过一些中基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罪并不是没有。有些地方,还不少。由于诉讼程序的无序、诉讼过程的复杂、办案机关的交叉,往往在诉讼过程中流产,最终不了了之。
3。事实很难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视为犯罪。
刑法的这一规定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难以令人信服。为了说明这一点。
举个例子。
刘以个人名义向当地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开发旅游项目。
在发展过程中,刘以其亲属的名义在一家外资银行贷款300万元。
开发项目如期完工,酒店及附属设施建成,投资700万元。
三年后,刘无法还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br/】刘对法院的审理和执行非常配合,最终将A某的酒店产权过户至银行。
那么,在本案中,刘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
刘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构成犯罪。刘的表演能力是用银行盖的酒店。
表面上看,刘执行法院判决认真彻底,中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更谈不上犯罪行为。
事实上,甲方在贷款之初就有所准备,采取非法手段将300万元现金转入自己口袋。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法官定案的基础和依据,审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但从审判活动的要求来看,法院判决的依据应该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客观事实能否进入审判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能性。这是因为,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发生,已经
但是,现有的证据材料往往会因时间的推移而在数量和质量上遭到破坏,一些证据可能会被篡改伪造,一些证据可能会被掺假造假,这些都会给案件事实的认定蒙上阴影,给案件事实的认定造成极大的混乱。
在“罪的判断”中,关于事实的认定。
首先,执行能力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如何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恰恰是犯罪的关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
其次,它拒绝执行。
拒绝履行是故意行为。
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执行,却采取“软拖硬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拒不执行的。
如果你这样做,将构成拒绝履行。
但是,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社会环境、单位现状、个人情况等等都是很复杂的,因为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现有的表面财产,也是民事执行中正在审理刑事案件的事实。
法院至少很难发现这种行为,有些甚至是不可能也不可能发现的(以上案例就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
这既是困扰法院“执行难”的重要话题,也是认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关键。
4。刑事处罚很轻。
刑法第313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该条明确了在刑事处罚中,有两种法定刑(自由刑和财产刑)。
从司法实践分析,有两个问题:一是量刑过低。
在刑事审判中,罪刑法定是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但在对此类犯罪处罚的立法设定中,并没有根据案件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诉讼标的在5万元以下,且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给予这样的处罚是适当的。
诉讼标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案件,也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直接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
且对原案胜诉方不公平,使犯罪嫌疑人(被执行人)逃避真正的刑事处罚;第二,罚款不明。
这种财产刑的目的是由于犯罪人的财产而对其进行惩罚。而刑法中只有笼统的刑罚,既不参照原诉讼标的,也不根据犯罪情节处罚犯罪人。同时,这个罚款归谁所有,是原案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还是上交国家。
这些实质性问题在刑法及相关解释中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给社会留下隐患。
三。补救措施通过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现状的分析,刑法第313条的法律适用确实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
因此,有必要大胆修改现有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补救。
(1)重新设置程序。关于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诉讼程序,主要有三种观点。
①公诉。【/br/】按照现有法律操作,即认为此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申诉权,最后由法院行使司法权。
②自诉。
其中,有两种观点。第一,法院执行人员是提起诉讼的自诉人。理由是:拒不执行是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直接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程序。因为被执行人了解案情,他们的起诉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二是主张申请执行人起诉,理由是拒不执行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有权起诉这一犯罪行为。
③案件将由法院上诉庭立案,刑事审判庭审理。
即法院“自诉自审”主要是由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之一,在两高一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条款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能由法院直接追究,不允许“申请执行人”提起公诉或自诉。
持公诉或自诉观点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起诉权和司法权要分开,不能不起诉就审判,或者说起诉权和司法权要合二为一。
这是个很好的理由。申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在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不能适用该原则。
因为:首先,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侵权行为是法院诉讼。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犯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基本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而进行刑事诉讼。
法院自然成为诉讼主体。
法院自诉有以下优点:一是法院刑事自诉案件启动后,知道原审案件的事实,从而可以根据其事实和犯罪情节准确处罚;二是原案被执行人的债权和权利能够存续。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可以继续执行原案件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刑事处罚中的罚金可以用于抵减执行标的。第三,简化了诉讼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
既方便了案件的审理,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第四,体现了司法公正。
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罪后,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享有申诉权、上诉权等法定权利。
公诉机关仍然可以行使抗诉权和监督检查权。
(2)注重事实认定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基础。只有在犯罪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况下,才能证明对这种犯罪的处罚是正当的。
实际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点:①本罪的犯罪事实是什么?根据罪名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所谓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进行分析。在司法活动中,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调解后生效执行的),都应当由案件相对人履行。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可视为违法,严重的可视为犯罪。
由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性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是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在这方面,民商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就应当立案,审判、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都应当围绕败诉方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应当查明并记录在案。
隐匿、转移财产,私自提取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未能挽回损失等行为,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的,可以认定为犯罪,应当移送立案庭和刑事附带民事(行政)案件刑事审判庭。
因此,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除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查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事实,为以后的刑事审判打下基础。
②注意将拒不执行判决罪与其他罪区分开来。
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
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阻挠、干扰、辱骂、侮辱执行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视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如果由于审判和执行的结果,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行为。,则认为是该罪的犯罪事实。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各种犯罪情形,不能混淆。否则,将难以及时有效地确认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事实。
(3)加大处罚力度。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原则,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除外。在妨害司法诉讼中,依法应当另案处理),确实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犯罪嫌疑人最高刑期应当在十五年以下。
量刑除了考虑犯罪的事实、情节、情节外,还要结合原案的诉讼标的来考虑。诉讼标的为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等。根据情况,要分等级,相应处罚。
罚金等财产性处罚也应参照标的物进行处罚。
标的物大的,从重处罚,标的物小的,从轻处罚。对于罚金的申请,首先考虑的是抵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其次考虑的是部分办案经费。
这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如果这种刑事处罚能够实现,立法机关应当作出专门规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便于操作的司法解释,或者在将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中专章规定。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是妨害司法程序罪中最常见的特殊犯罪,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程序。
科学、及时、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尽快完善诉讼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将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打击力度,真正树立人民司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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