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提起行政诉讼,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
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合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上诉的提起
上诉是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与刑事诉讼不同,当事人上诉是行政诉讼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唯一动因。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上诉人必须适格。
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能够提出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
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应当审查;对有欠缺的上诉,应当限期当事人补正。
上诉状内容无欠缺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一经受理,案件即进入第二审程序。
在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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