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特别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系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分别设立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情形下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以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以上为《民法典》第538条明确列举的债权人无偿处分财产的具体行为,除此之外,债务人其他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均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债务人上述行为影响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
还需注意的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应作何理解。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严格来讲,并不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损,故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所以,需要根据债务人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延长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已获得合理对价等方面综合判断。即只有当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系故意逃避其清偿债务责任,并导致债权人因此无法实现债权,该行为方得以被撤销。
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情形下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上述行为影响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的相对人非善意
该要件有别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形,因为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其相对人并不一定知晓债务人负债情况。当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财产处分行为,相对人已为此支付对价或让渡其财产,虽然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双方之间的交易并不“公平”,但为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将影响其债权人之债权实现。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被纳入可被债权人撤销的情形。担保包括保证担保以及抵质押担保,前者以自身全部财产提供担保、后者以其名下特定财产提供担保,而无论何等担保形式,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均有造成其财产减损的风险。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增加了自己的债务负担,具有减少责任财产的法律效果,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即应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因此,在债权人出借款项时,除需要着重审查担保人资产或担保物价值之外,还应关注担保人债务情况,以免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被其债权人主张撤销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因债权人撤销权对象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其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其债权为限,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当债务人处分财产为不动产时
其处分财产行为发生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还是以产权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五年除斥期间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纪要》对上述问题给出如下观点: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是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物权变更登记仅是处分行为的结果。具体来说,对于无偿转让、高价收购的行为而言,债务人与受让人(或出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合同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财产转让合同生效,就应当认定债务人已经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受让人(或债务人)有权据此要求债务人(或出让人)交付转让的财产、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如果转让的财产属于不动产或者特殊动产,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只是该处分行为的结果,即财产转让合同的履行结果。而对于放弃债权、免除债务等行为,无须办理任何财产过户登记手续,只要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就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542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权判决生效时,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撤销权的行使还伴随上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的产生。
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注意事项
由于撤销的行为发生在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虽然撤销权判决生效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是,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往往存在特殊关系,判决并不当然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因而往往需要通过执行程序达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使得债权清偿获得保障。为使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减少诉累,需注意以下事项:
诉讼请求需全面
当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法律后果为撤销权判决应有之义,但为避免后续执行障碍,建议在诉讼请求中,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还应明确请求判令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处分财产(当相对人已将财产予以处分,造成事实上的返还不能,则需要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请求判令相对人对应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并要求债务人支付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必要费用。
积极主张债权,保全债务人已恢复财产
虽然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不要求借款期限届满或取得确认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但是,撤销权判决至多可以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对于债权获得清偿并不一定有所助益,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通过撤销权诉讼恢复的财产部分进行保全也不无可能。所以,对于债权人而言,其终极目的是在债务人恢复责任财产的基础上,保全该部分已恢复财产,以使得债权清偿得到保障。而有效的保全手段需要通过诉讼或执行程序,建议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依据撤销权判决保全相关财产。
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应通知债权人
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相对人根据撤销权判决向债务人返还财产需要通知债权人。但是,根据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目的,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应慎重履行其财产返还义务,积极通知债权人财产返还情况。为避免该等风险的产生,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可请求将相对人返还财产由法院提存,以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以及债权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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