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 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税种的开 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 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
因而,税收的决定权变得至关重要。税收的“开征”,是指对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税项目开始实 施征收。
“停征”,是指对正在实施征收的应税项目停止征收;“减 税”指部分减征应纳税额;“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 “退税”,指税务机关按规定将不应该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 给纳税人。
“补税”指纳税人补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 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中的机关指各级各类 机关(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级人大、政协,各级党委、工会、共 青团、军队机关)。
“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 “个人”指每一个公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外籍公 民、港、澳、台人员。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 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类税收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 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中,“擅自”指未经批准 而超越权限作出。
“决定”包括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如通知、通 告、批复、决议、决定等形式的文件。违反或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都是不允许的。
这一规定对各级机关、单位,特别是各 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严肃税收法纪、防止越权减税免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 策、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国 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税法体系 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些则 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的,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 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不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通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在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中,对 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限做出了原则规定。
凡属这几 种情形的,都要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授权国务院统一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一、地税征收的税费很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主要税种的税率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文化体育业等3%;娱乐业20%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5、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广告、娱乐业收入的3%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部门及其负责征收的税种简介 国家税务机构是国家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
税务机构将按体系和收入归属,分设中央税、地方税两大征税机构体系。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中央税的主要税种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涉外的各种税收等。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有的税收,是共享税。
共享税的征管一般由国税局负责,征缴入库后,再按规定比例分成。主要税种简介如下:一、增值税 1、征收范围: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此外,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l.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如: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集邮商品;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计税依据:按货物的销售额、进口货物金额、应税劳务销售额。
3、税率及征收率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货物零税率。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其中商业4%,工业6%。
二、消费税 1、征收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等11类。 2、计税依据:特定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3、税率:有黄酒、啤酒、汽油和柴油四项定额税率,白酒和卷烟实行定额税率并比例税率,其它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最高为45%,最低为3%。
三、企业所得税 1、征收范围:境内企业或者组织取得的应税所得 2、计税依据: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后的净所得额。 3、税率:基本税率为33%、另设18%、27%两档照顾税率。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征收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2、计税依据: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四类不同情况分别计算所得额。
3、税率:税率为30%,另按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减税免税有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制度包括:1.减免税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3.减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4.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又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6.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发票有关规定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1.销货方按规定填开发票。
2.购买方按规定索取发票。3.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4.发票要全联一次填写。5.发票。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1992年9月4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 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修订、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自当年10月15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79年7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多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其宗旨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 国家税收收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按照法律执 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税 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 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告。
一、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二、基本税种
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
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
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
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
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
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所得额,等等。需要说明的是,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
一种是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
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从量计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车船税等。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税收、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等,而税收则是大部分国家取得。 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税收的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谁我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或的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亦即税款征 收的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正是税款征收区别于各 种摊派、收费、罚款的关键所在。
为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变通税款征收的规定,择“优”而取乃至于以言代法,都是违法的行为。全 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和在全国内征收的地方税 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 细则、增减税和调整税率的权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 则的权力。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的前提下,制定全国税种以外地方税种的税收法规,但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 案。 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对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
地方 性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收法规可在各辖区内实施,也可以 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税务机关征税,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 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人库,以保质保量地完成税款入库任务,税务 机关自行开征、停征某种税收是越权行为,属无效法律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另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同时不得在税法尚未失效时就停止征收该税款。 多征、少征是执法违法,侵犯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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