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受理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后,经执行员认真审查,或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经审查情况属实。
此时案件应该如何处理?这是我们在执行实践中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
按照规定,如果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已过申请执行期限,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如何处理,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对此情况,目前大家也都是众说纷纭,究竟哪种途径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番简要的分析,也请大家共同来探讨关注这个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执行局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如果退回立案庭太过繁琐,可由执行局直接作出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发生后,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再裁定不予受理。
因为受理案件通知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所以,不撤销受理案件通知书就不能解决问题。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直接由执行机构裁定不予受理。
本来立案时就应裁定不予受理的,却因审查不严而受理了。
还是受理上出了问题,把它改正过来不就行了。
第四种意见认为,执行中可以参照诉讼程序中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
关于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参照此条规定,如果立案庭在立案环节未审查出超期,立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如经审查确定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超过期限,可由执行机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另外,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第五种意见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具体法律条文可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仔细分析上述几种意见,笔者认为:
第一,裁定不予执行肯定是不对的,因为目前还找不到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
关于不予执行的情形是法定的, 《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只适用以上仲裁和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两种情况,而本文提出的这种情形又明显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
另外,不予执行裁定也应当是在立案环节作出。
第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观点我也不赞成,仅仅为了撤销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而启动再审程序,却没有这个必要。
况且《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受理案件通知书明显不在再审之列。
第三,尽管我们所讨论的是一个关于不予受理的问题,但不予受理裁定应该是在立案环节之内七日就要作出,而现在的情况是已经立了案并移送执行了。
因此,已经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执行中就不宜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
笔者较为倾向于第四种和第五种观点,如果发生本文所讨论的以上情况,裁定驳回起诉较为妥当,因为可以参照以上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较为充足一些,对裁定不服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或提出异议。
裁定终结执行的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把错误立案的案子终结掉,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很模糊,且终结执行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上诉,这是第五种意见的不足之处。
此外,还有另一个问题是,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的案件,申请执行方应该怎么办?有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提起诉讼,而反对此观点的人则认为根据“同事不再审理”的原则,申请执行人已没有诉权,该债务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一样成为了自然债务,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笔者认为,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的确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也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了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然申请执行人还可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但法院不可再进入执行程序了。
根据一事不能再诉的原则,如申请执行人再次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如下:;
1、法院起诉,提交诉状,法院受理,受理费10000元以下是50元;
2、法院受理后 ,会给你传票,第一次会是调解,如不来法院调解,那么即默认调解失败;
3、调解失败后,开庭受理,法院会发出第二张传票, 确定开庭时间,(当然,客户你还是不会来法院的),但“缺庭”不会影响判决,法官判决后会把判决书寄给你,
若败诉,判决书会告诉你什么时间必须要把钱打到法院的账户。
4、如果到期不打钱,那么公司就申请强制执行,这点钱不可能查封你固定资产,但会冻结你所有银行卡。
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简介: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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