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因举证不足借款难收回
法院判决:驳回贷款人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贷款人举证责任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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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借款人抗辩已还款且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阅读提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对于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人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举证责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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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据效力的实务争议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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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因原告无法对借款来源举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经过原告曹某诉称,他与被告钟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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