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
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
然而,据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纠纷是事后发生,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微信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
另一方面,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概念性的规定。对于审判实务中电子证据的具体使用问题,比如适用范围、采信条件、采信原则、可接受的证据形式及提交方式等问题,指引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程序尚未完成。
“南沙法院此次结合审判实践出台《规程》,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南沙区法院副院长李胜说。
《规程》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规程》从电子证据的证据固定、举证方式、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国家立法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例如,《规程》对于涉及微信的举证要求作出详细列举。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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