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2023-06-06 10:51发布

私募股权投资:十三类优先权条款解析!

【序言】

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免受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权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文件中被广泛使用。除了对风险的规避外,优先权条款还体现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退出方案的设计。本文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中所涉及的13个优先权条款进行解读,使投融双方更加了解优先权条款的内涵与外延,以期在交易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是指在投资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如果公司的创始人或其他普通股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的权利。其作用是对企业原始股东转让权利进行限制和制约,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以使得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享有有效的退出方式、参与收益可观的交易,以及防止不必要或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企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先认缴权

股东优先认缴权(Right of First Offer)是指公司在发行新股时,投资方作为原始股东可以按照原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股权的权利。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清算优先权

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Preference)又称优先清算权,是指持有优先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在普通股股东之前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获得企业清算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四、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Dividend Preference),是指当公司分配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股息的权利。

五、知情权

知情权(Information Right),又称信息权,是指投资人了解和获取公司的财务等情况和信息的权利。鉴于投资人投资公司后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有必要让投资人拥有对公司财务数据、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知情权可以保证投资人及时了解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事项,从而做出一定的应对方式。

(一)法律规定

知情权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共同出售权

共同出售权(Co-Sale Right),是指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如果创始股东或其他普通股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投资人股东则有权按照拟出售股权的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参与到这项交易中,按照其在目标公司中目前的持股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一)共同出售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共同出售权的规定,共同出售权实际上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就股权转让所作的特别约定。因此,在《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共同出售权条款在目前的中国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投融资双方可以在投资协议中对此约定,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七、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 Provision),又称反稀释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权贬值或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一)反摊薄条款的内涵

反摊薄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摊薄条款包含三类权利:转换权(指公司股份发生送股、股份分拆、合并等股权重组情况时,转换价格随之作相应调整)、优先购股权(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股权)、降价融资保护。狭义的反摊薄条款又称棘轮条款,仅指在目标企业降价融资(down round)时,投资人为防止自己持有的股票价值降低而采取的措施。鉴于转换权和优先购股权已经独立成为私募投资人的权利要求,当前对反摊薄条款的理解更多侧重于狭义的角度。

八、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为“价值调整机制”,指的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九、拖带权

拖带权(Drag-along Right),又称强卖权、强制随售权或领售权,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双方事先约定的出售条件成就,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创始股东必须按投资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条件,按与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十、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Protective Provision),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Veto on Important Matters),是指投资人出于对自身作为小股东利益的考虑,以董事会成员或股东的身份要求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与投资人息息相关的事项有否决权,或者说是反向的决定权。

(一)保护性条款的作用

私募投资中的保护性条款,是为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投资者权益而作出的一种表决机制安排,这种安排既可能涉及股东会会议投票,也可能涉及董事会会议投票,通过此种安排,使特定行为非经该私募投资人同意不得实施。

十一、回购权

回购权(Redemption Rights)是指投资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或创始股东以特定价格购回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投资人要求的特定价格一般为投资人股本投入加一定溢价。

十二、优先投资权

优先投资权,又称优先跟投权,是指如果公司发生清算事由且投资方未收回相应优先清算金额的,则该投资方对于创始人一定年限内从事的新项目享有优先于其他投资人投资的权利。

十三、登记权

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s)是美国法下的概念,是由美国联邦证券法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规定的一项权利。因为在美国并非所有的普通股股票都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所以为了使自己的股票可以自由交易,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公司将股票进行登记,该权利称为登记权。

【总结】

通过以上对私募股权投资优先权条款的解读,我们认为优先权条款能够将投资中存在的固有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在投融双方之间进行有效分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希望投融双方都能够选择对自身有益的优先权条款,尽可能地规避投资中的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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