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6日,点石公司(投资方)与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原股东)签订《关于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第11.1条约定,在合同生效及投资page1 of 6方实际完成对云游世界的投资后,依据下列条件和时间,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云游世界股权,具体约定如下:(a)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机构提交申报发行股票并上市资料的;(b)公司在2012年到2014年期间的任意一年,未能按照第4.1条要求完成承诺的经营业绩的;(c)公司发生了清算事件;(d)公司出现严重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严重影响公司上市的重大变化。
第11.2条约定,投资方有权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后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公司或原股东应于投资方向其提出该书面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购买投资方持有的云游世界全部股权并将回购款支付至投资方指定账户。
第11.3条约定,在实施上述股权回购行为时,股权回购款的确定方法为: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10%年息×n+应付未付分红。如果应付未付分红为负数,则回购价格为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10%年息×n。投资者要求股权回购时,公司、原股东应采取必要或合理要求的所有步骤,尽快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并提供任何协助或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协助公司取得审批机构的必要批准(如需)以及完成在有关政府部分的注册和备案(如需),并且签署在实施前述各项的过程中必须向有关审批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交的所有文件或申请。
点石公司按约向云游世界支付投资款。
2013年6月28日,点石公司向云游世界原股东发出电子邮件,内容为:根据《投资协议》第11条的相关约定,由于云游世界未能在2012年度完成第4.1(a)条承诺的业绩目标,点石公司决定要求各位购买点石公司因增资获得的云游世界16%的股权。根据第11.3的约定,购买价格计算公式为: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投资方的投资款金额×10%年息×n+应付未付分红。介于各股东的股权占比不同,按照7月份启动回购程序,点石公司已经分别计算出各股东所需支付的回购款项金额。请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正式回复确认回购意愿,如逾期不回复,则视同为同意回购。
2013年6月28日,点石公司同时向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发出《关于要求履行购买股份义务的通知函》,内容为:根据《投资协议》第11条的相关约定,由于云游世界未能在2012年度完成第4.1(a)条承诺的业绩目标,点石公司决定要求各位购买点石公司因增资获得的云游世界16%的股权。
嗣后,点石公司(乙方)与新网公司、王培、肖某、肖某春(甲方)签订《关于云游世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一、业绩承诺现经友好协商,甲方对乙方就云游世界的经营做出具体时间段对应销售收入法人修改。二、股权回购。双方一致同意:1、根据双方于2012年1月签订的《投资协议》第11条的相关规定,未能在2012年完成4.1(a)条承诺的业绩指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但乙方可以暂缓要求甲方回购,但保留随时向甲方要求回购的权利。云游公司和原股东应于投资方向其任一原股东或公司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天内一次性将股权回购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中的任一股东对于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点石公司要求王培履行回购义务。
王培表示:2013年7月,王培将其所持云游世界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点石公司、温某某、新网公司,并辞去云游世界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3年9月,云游世界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王培、吴铮提供了经公证的云游世界股东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用以证实云游世界各股东已就王培的股东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即王培无偿转让股权后,回购责任由股权受让方(点石公司、新网公司、温某某)承担。
争议焦点
股权回购承诺条款的是否有效?
回购条件的是否成就?
回购义务能否免除即本案中王培失去云游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控制权后,是否仍应承担回购点石公司股权的义务?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
1.若云游世界未能完成经营业绩,点石公司要求云游世界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则该约定使得点石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且该收益脱离云游世界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但是,在上述协议中,王培对于点石公司的股权回购承诺并不损害云游世界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2.本案的股权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业绩目标没有达到,无争议),点石公司可以要求云游世界的原股东依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3.邮件中关于股权变动的决议内容(王培将其5%的股权转让给温某某,17.08%的股权转让给文某某),亦与云游世界的实际股权变动相异,足以证实上述邮件中所附股东会决议并非最终的一致意见。综前所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中关于王培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的约定系“对赌条款”,上述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王培的股权回购义务并不能因其股权转让之事实而免除。
二审法院:
判决王培应否承担回购点石公司股份的责任,本案尚需查明:1、温某某、文某某加入云游公司的过程,温某某、文某某、新网公司、点石公司无偿取得王培股权的原因;2、王培转让股权后,云游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云游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云游公司的财务状况;3、接替王培担任云游公司董事长的黄某某以及温某某、文某某与点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本案的审理与肖某、肖某春、新网公司、温某某、文某某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重审中并应同时查明王培所称原审判决书送达后,2014年9月17日,温某某、新网公司、点石公司负责人吴芳、云游公司等对外投资成立了同类公司北京联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掏空云游公司资产的主张是否属实等事实。
裁判结果
发回重审
来源: PE实务 作者:刘乃进团队(naijin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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