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在公司停业或经营僵局状态下申请司法解散直接决定了合资公司的生死存亡,有效处理或提起司法解散诉讼能避免合资公司运营陷入困境,减少合资公司投资风险,对于公司至关重要。
1司法解散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是否可以司法形式判令公司解散,应具体审查其是否符合下列三个要件:一、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二、公司继续存续将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三、已穷尽各种手段仍无法解决困境。如公司达上述条件,股东可以据此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但法院判令公司解散条件严格,相关法条规定极为模糊,没有精确定义的客观裁判标准,如何认定细化上述情况相关判例实践已有相关裁判立场。
(一)对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认定
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拟制法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相当于拟制的法人的大脑,一般公司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相当于人的大脑停止运动,这体现的是股东之间深刻的矛盾。可以试想在会议都无法正常召开的情况下,更不用说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来经营公司。而两年以上是具体僵局的时间限定,代表的是股东之间矛盾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敏法官解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两年的期限,即是对于持续无法召开作出具体量化的规定,避免大家对于长期理解的不一。两年也是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时间,如果2年内都没有通过自力救济解决纠纷,则可以认为公司确实无法自行解决争议。因为公司强制解散的的前置条件是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2年的期限可以给到公司内部自行救济的充分机会。特别注意法定2年期限,包括本数。
(二)对于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的认定
这种情况区别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进一步僵局情况,是即使会议暂时召开了,但是由于矛盾的股东各方的力量对峙,任何一方提出的议案,其他方均投反对票,亦造成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结果。由于各矛盾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表决力量上的对峙,导致在股东们表决的时候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比例公司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对于一般事项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当然章程另有约定依照约定。在达不到法定比例或章程约定通过比例之下,是无法形成有效的决议。所以此种情况也可以表达出股东各方矛盾的深刻,这是公司僵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三)对于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认定
此种情况体现的是董事的僵局情形,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象比作大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好比双手,具体负责公司实际经营事务的执行。公司的董事长期冲突,董事之间闹矛盾通过其聘任的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均无法解决的,不言而喻体现了其矛盾的激烈性。
一般情况下,董事僵局可以通过公司权力机构来解决或协调,极端情况下可以通过更换董事来解决董事之间的矛盾,但董事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情况下,即意味着此时的董事僵局实际上已经上升到股东僵局,实质所反映的是各股东利益的矛盾。董事僵局的表现情况具体为1)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召开后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无法合法有效的召集董事会;2)公司董事之间因为对立情绪并不出席董事会决议,或者即使部分董事出席但无法达到法定的召开董事会人数,无法形成决议。
(四)对于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认定 此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其他兜底款,为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所新产生的层出不穷的纠纷表现留有适用法律的路径,便于根据立法的本意去判断公司是否已经达到需要司法强制解散的程度。
所以本类纠纷的本质是内部矛盾的严重程度达到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地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核心归结到底是公司处于一种事实上的经营管理瘫痪状态,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了,公司的自治机构完全失灵,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关。所以股东会、股东大会失灵的表现,无论这种内部矛盾是公司管理机构失效、亦或是各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体现。可分为两个层面来理解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一是当丧失了股东合意经营公司的根本目的通过商事主体经营获利时,则公司没有再继续存续的必要。二是当公司的存续不仅不会给股东带来创设公司获利的主要目的,更会侵犯个别股东基本民事权益的损失,则公司当然没有再存续的必要。
实践中,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往往呈现的是公司内部矛盾的复杂错综性,一般原告并不会仅基于一个事由提起诉讼,而是一种概括性描述的方式提起,无论理由多复杂,其中只要有一个事由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或即可受理。虽然目前立案实行立案审查制,并不对于案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但请注意,本类纠纷立案时需要对于起诉事由表述进行一定的形式审查,即事由表述是否符合公司解散纠纷法定条件,此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股东据以起诉的事由是否达到公司法所规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程度。
2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相关规定,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单个股东,也可以是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包括本数)的多个股东。而公司解散纠纷的诉讼被告为公司,而非原告的对立股东。公司解散纠纷虽然本质上为各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继续再共同经营公司,与公司这个拟制法人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因为本诉的诉求结果是要达到解散公司的主体的结果,人民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否与公司相关,所以必须将公司作为本类案由被告。
3公司解散纠纷预防措施
1、通过公司章程设计避免公司僵局
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大宪章,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章程给予了很大的自治空间,借助约定优于法定的精神,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中的授权性条款来有效预防公司僵局,或者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进行一定的预先制定机制。
例如在设计公司表决权制度的时候,可以直接设定特殊表决权制度或委托表决权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未来可能发生的防止股东会与董事会未来的僵局。当然这种制度从另一面也具有局限性,可能会造成公司控股股东迫害小股东的情况。同时,特殊设计的约定说服成本较大,在我国商事制度有史以来一贯按照资本决的表决制度传统,要说服其他股东不按照持股比例,而将表决权让与他人具有一定的难度,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公平合理原则。
2、股权比例的合理设计
股权比例结构设计是一个公司治理的问题,区别于方法一通过公司章程设计特殊表决权,这个方法是一个更为提前的方法,且不存在方法一的说服成本。表决权仍然与股权比例一致,但是为了防止今后出现公司僵局,在最初的股权比例分配上尽量设计为不可能出现公司僵局的结构。
抓住相对控股线及绝对控股线,一般来说,持有公司股东51%以上,就可以达到相对控股公司的效果,公司的一般经营事项均可以通过表决。而绝对控股线,指的是持有公司股权66.67%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公司的一般经营事项还是重大经营事项(例如增资、减资、变更公司章程等)均可正常通过表决。
3、在章程中设定股东退出机制
当股东或董事产生深刻矛盾的时候,体现的是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如果在人合性丧失之后,可以预先设置一方僵局股东的合理退出机制,这将是一个既可以保持公司商事主体稳定性,又可以和平解决纠纷的方法。公司章程中建议设置,当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出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所规定的公司僵局时,由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股权/股份,收购价格可以经过各方协商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这种股东退出机制的设定,既明确收购方主体又明确收购价格的依据,可以避免未来公司发生僵局时,对于哪方退出不定及无法达成合理股权收购价格进一步完善了执行路径。但当合营目的不能实现、公司决策处于僵持,亦应当早日止损、寻求司法解散。
合资公司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
有关的法律规定 1993年12月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依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法被行政机关责令解散、公司破产...
一、适用法律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公司解散清算合同怎么写 公司解散清算协议 X年x月x日x时,在x省(市)x市x区x街x号本公司第x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全体董事xx先生、xx先生、xx先生、xx女士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目 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
目录1)总 则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3)出 资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5)董事及董事会6)经营管理机构7)劳动管理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9)利润分配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
三资企业法在历年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并不多,但却是历年的必考内容。从出题情况来看,分值主要集中在《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两块,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有所侧重。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 概念和...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
外资保险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吗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
公司制定清算方案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公司清算的法定事由,公司清算启动的原因是公司的解散,根据《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践中公司解散并需要启动清算程序的原因和事项主要有:企业经营期满,投资各方无意继续经营;未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企业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