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系某教育咨询公司员工,2017年2月入职,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微信通知王小石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31日终止。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小石支付赔偿金49533.75元。
一审判决:能否最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公司明确表示不续订不违法
双方因不具备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而最终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小石可要求公司承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为24766.88元(7076.25元/月×3.5个月)。王小石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
二审判决:双方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与王小石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王小石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王小石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王小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公司应向王小石支付赔偿金。
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9533.75元(7076.25元/月×3.5个月×2倍)。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小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533.75元。
案号:(2021)湘01民终985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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