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承担虽然参照上述规定作了约定,但是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作为民事平等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太升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双方当事人对于太升公司未按约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事实均不持异议。太升公司应当承担未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贵阳市国土局主张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认为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标准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的规定。
本院认为,该规定系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属于行政规章,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不宜直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承担虽然参照上述规定作了约定,但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民事平等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整。贵阳市国土局主张涉案违约金不能调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调整标准,太升公司主张应当依据人民银行贷款率计算涉案违约金。本案中,贵阳市国土局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而太升公司直至现在仍未交清涉案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违约金的目的看,既有补偿性,亦有惩罚性。如果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违约金,等同于太升公司低成本占用贵阳市国土局的土地出让金。太升公司亦主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理由是”因为全国整体经济环境的恶化及信贷的收缩。”在信贷政策收缩的情况下,太升公司很难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融到资,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能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因此,太升公司主张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违约金一方面具有惩罚性,另一方面具有补偿性。违约金的计算不能过分高于违约方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贵阳市国土局的损失为太升公司所拖欠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利息损失。在贵阳市国土局未举证证明其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年24%利率计算涉案违约金过高,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认为,综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太升公司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以及贵阳市国土局的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涉案违约金。
七、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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