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网友“小艺”发文称,两年多前,自己曾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强奸。然而,在警方传唤她做完笔录后,事情忽然没有下文。
当晚,上海警方发布通报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钱枫存在强奸犯罪事实。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
随后,网友“小艺”再发文回应网友讨论,同时敦促警方公布更多报案细节。
她称:“我会整理证据,天亮了就报案。我相信上海警方,我相信这世界还有正义。”
【1】回应网友讨论
质疑一:提供的监控视频遮遮掩掩,故意不好好拍?
小艺:我是一个普通女孩,事发后,我没有调用监控的权利。曝光的监控视频,是我报警后,自己去事发小区,以我丢东西为由,才被允许观看,用手机匆匆录了几段。视频中我已喝醉,被钱枫一路拖拽。
质疑二:为什么等了两年才发声?
小艺:2月14日晚上吃饭,当夜侵犯发生,第二天我就报案,并没有两年后突然站出来蹭热度。这两年,我一直犹豫,我不敢说,我怕生活彻底崩塌,起码现在还能勉强活着,我怕网暴。我承认,我懦弱胆小。
质疑三:是不是在谈钱?
小艺:从事发到现在,如果我收过钱枫一分钱,请警方立即逮捕我。从事发到现在,如果我朝钱枫及身边人,勒索过一分钱,或者有任何一个字涉及,请警方立即逮捕我。
质疑四:跟钱枫说话的语气不正常,像撒娇。
小艺:你们吃瓜看热闹的“撒娇”,是我一个字都不想翻看的噩梦。我也想像电视剧、小说里一样,被强奸了马上怒斥,理智聪明地留下各类证据。可事实是,我很慌乱,从最开始不知道怎么说,怎么面对他,到一点点拼凑出理智,拼凑出回忆,整个人是瘫软无力的,我衷心祝福你们永远不要有这样的经验。
质疑五:事发后你们是否继续交往?
小艺:我不知道是不是聊天记录造成的误会。事实上,是当我质问钱枫时,他忽然变换口气,营造出都是自愿的氛围,也正是那一刻,我警觉,他应该是老手,故意误导聊天记录。在房间时,我醒来质问他,他曾推诿说他喝多了做什么不知道,但是我发现他摘掉了耳钉,给我手机充上了电,这是一个喝醉了没意识人做的事?
【2】回应警方通报
诉求一:请警方公布钱枫亲口承认强奸
小艺:钱枫在2019年2月15日晚上至2月16号凌晨某一时间点,在上海虹桥路派出所审讯室里,(进门右拐)亲口承认了强奸,(对不起,我强奸了你)有执法记录仪录像,有审讯室录像,请警方公布。如果钱枫承认了,请按照司法程序调查钱枫。如果我诬陷,我愿意负一切司法责任。
诉求二:请警方解释为何不予立案
小艺:两年多前,审讯室里钱枫承认强奸后,警方让我签调节书。我不同意,不久后收到不予立案证明。我签了,我不懂法律,我以为我证据不足,只能让恶人逍遥法外。两年时间,我咨询了懂法律的朋友,我觉得我的证据可以证明我被强奸。我希望警方能对当年为什么不予立案给予解释。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一)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立案的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强奸罪立案,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其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需要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有强奸行为的存在,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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