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均由明显的修改和变化;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等涉及公共、经济、民生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对此,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款,笔者根据分类进行解读。
一、【修正案出台的背景】
从法律规定来看,非法集资一直以来是司法惩治的重点,近几年来非法集资的案件比比皆是,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也不断更新,表现出了逐步从严的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两种,前者是指参照传统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做法,以确定的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纳资金,通常情况下,由于其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率优惠,故能够吸引很多闲散资金。后者是指行为人利用特定金融或者类金融形式,在未取得相关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以项目或其他名义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二、【具体条款】
修改后的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理解与适用】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分别是:(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是,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罚金数额的把握与适用
1. 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数额,由有限罚金数额改为无限罚金数额。关于罚金底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关于无限额罚金的上限最高数额,目前《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定刑轻重的角度而言,无限额罚金的上限不能超过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如不合理的数额的罚金判处,会进一步导致罚金刑的执行难和“空判”。
2. 具体罚金数额确定上,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经济状况等考虑罚金数额。犯罪情节是确定罚金数额的基础。具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的资金体量大小、资金的投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集资参与人的人数、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等一系列综合的犯罪情节。
3. 在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确定上,应以对单位判处的罚金作基准,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单位金融犯罪领域,在其他单位犯罪案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确定罚金数额时也应当遵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理解与把握
为了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基于经济犯罪特殊的刑事政策的考虑,特别设置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第一,犯罪人的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必须在提起公诉以前。
第二,在客观上必须有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并且达到了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
第三,在从宽幅度的把握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来源:《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
(三)立案标准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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