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有哪些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信用卡,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具体有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
伪造的信用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模仿真信用卡的纹理、图案、断面、设计和磁条密码非法制造的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比如在空白信用卡上复制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
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比如涂改、变造原信用卡。
行为人必须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用”,是指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消费和结算。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本人所为,也可以是明知他人伪造了信用卡而为之。你知道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
行为人出售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只是伪造信用卡而不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二)使用无效信用卡
无效信用卡是指因法律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可以导致信用卡失效:一是信用卡超过有效期会自动失效;二是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行,作废;第三,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
无论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无效的信用卡而使用,都将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过的卡会使用无效信用卡吗?根据相关规定,涂改卡当然无效,但涂改卡是在无效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相关信息的伪造行为,这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
作废的信用卡是真信用卡。是法律原因无效,不是一开始就无效。
因此,使用变造的卡片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规则。根据这一规定,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出借或转让。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名义使用信用卡,在信用卡业务中从事购物、消费、取现等欺诈行为。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与冒用亲友信用卡会有所不同。
冒用他人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合法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
行为人明知是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信用卡的,应当是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信用卡的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限于“有卡”冒用,也可以无卡使用。
如果一些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信用卡在线账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和在线支付。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网上金融结算系统为每个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专门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
虽然这种措施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破解。行为人通过破解密码,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然后占有他人财物,本质上是一种冒充他人的诈骗行为。
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也应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四)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内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行协议或经银行同意,允许持卡人提取现金或进行超过现有资金数额的用卡消费的行为。
本质上,透支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短期信用,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他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
信用卡透支是基于持卡人良好的信用状况。因此,透支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
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发卡协议,在约定或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利,并按期还款的行为。
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信用卡章程和发卡协议,超出约定或规定的金额和期限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自动归还的行为。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限制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协议。
不当透支本质上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非法恶意透支和刑事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一般属于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约定,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
恶意透支,一般是违法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
刑事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刑事恶意透支按行为类型可分为超限额刑事恶意透支和超期限刑事恶意透支。
一般的非法恶意透支和刑事恶意透支的相同之处在于每个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在实践中,标准是他们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
它们之间不仅有量的区别,还有质的划分。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一样,属于数额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认为,标准定在5000元比较合适,否则不构成犯罪,需要严格把握。
请不要着急,看以下几点:
1。每张银行卡都有一定的宽限期,大概是3-5天。
(工行最好提前还贷)
2。银行只会短信通知你还贷。不存在针对你的欺诈行为,在一定期限之前不会发生。
3。不要让你的信用卡逾期,因为你的信用报告会在银行的截止日期后提交。[br/]
4。就考虑分期付款吧。
犯罪构成。
(一)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就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损害了银行和信用卡相关当事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体是信用卡。【/br/】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人的信用为条件,向持卡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品、获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持卡人凭此券可以到指定的场所消费和接受服务,如商场和商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而不必支付现金。
后来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方,通常称为信用卡向发卡行付款的特约商户,发卡行会从持卡人存入的款项中扣除相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在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转让、转借,更不能典当、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
(1)卡的正面应印有信用卡公司的设计、公司名称和信用卡的名称,并应有信用卡的专用标识或防伪秘密;
(2)将信用卡公司的代码、信用卡号、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孔在卡上,以便使用时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印在签名簿上;信用卡背面已经预留了持卡人的签名,与签名单上的字体进行比对。
一般打印发卡公司的简单声明,如限制范围、支付币种等;
(3)背面设置胶带,记录持卡人相关信息和密码,供电脑终端或ATM识别真伪。
(二)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其具体行为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从银行或ATM机提取现金、接受信用卡支付结算等。
这里的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以各种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
对于伪造的信用卡,有的造假者利用其进行诈骗活动,有的则出售或送给他人供他人使用。
对于用户来说,不管是自己用还是别人用,都是用的假信用卡。
使用假信用卡,无论是购物还是接受各种有偿服务,本质上都是一种欺诈行为。
2。使用无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无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律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相关规定,失效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自动失效。
根据发卡行和信用卡的类型不同,有一年、两年、三年或更长的时间限制,信用卡的有效期也不同。
对于信用卡到期后没有继续使用,或者需要继续使用并办理换卡手续的,应将到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内中途停止用卡的,虽然有效期尚未到期,但退卡后信用卡即失效。
(3)信用卡挂失作废。
3。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
如果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等。[br/]
4。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银行认可后,即使发卡行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或无资金,仍可使用信用卡消费。
信用卡的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在资金不足时,允许持卡人先花钱,持卡人以后再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
在我国,各发卡行一般都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商誉透支。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透支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就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这个罪名肯定是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如果信用卡诈骗金额不大,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只能构成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即使违反信用卡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不能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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