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委托评估是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客观反映财产价值,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即使评估报告未明确有效期,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评估报告作出较长时间之后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否公平合理问题。如果拟处置财产价值出现了较大波动或者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较长时间,一般宜重新委托评估。【裁判】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柏延齐申请执行人:张忠显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华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黑河中院)执行张忠显与齐齐哈尔市华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柏延齐于2017年7月29日对黑河中院作出的(2014)黑中执字第17号案件的拍卖行为有异议,同时对黑河中院将属于柏延齐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花卉大市场的第三层抵偿给张忠显有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房屋执行范围是否应当限定在柏延齐欠华虹公司余款范围内。第二,执行程序是否违法。(一)关于案涉房屋的执行范围问题。根据黑龙江高院(2016)黑民终533号判决书记载,在柏延齐与张忠显、华虹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柏延齐一审起诉请求为:华虹公司出卖给柏延齐花卉大市场三层建筑面积1239.53平方米房屋为柏延齐所有,华虹公司协助柏延齐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登记手续;终止张忠显对该房屋的执行;诉讼费用由华虹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柏延齐并未对查封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查封处分花卉大市场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柏延齐的诉讼请求。该案二审法院认为,柏延齐依法行使抵销权,可认定其给付剩余购房款436.1万元,但柏延齐尚欠购房款相应利息未给付。故一审判决认定柏延齐交付购房款数额不当,但柏延齐未按黑龙江高院(2010)黑民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交付购房款利息,给付华虹公司购房款义务未全部履行完毕,仍不符合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法律规定,不改变一审认定结论,不能排除张忠显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柏延齐的起诉请求及一二审判决内容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是柏延齐是否可以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问题。一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结论,即不能排除张忠显对案涉房屋的执行。也就是说,张忠显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申请执行案涉房屋。现柏延齐提出案涉房屋执行范围应当限定在柏延齐欠华虹公司余款范围内,实际上缩小了张忠显对案涉房屋申请执行的范围,与黑龙江高院(2016)黑民终533号判决精神不符。对于柏延齐该申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执行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委托评估是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客观反映财产价值,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即使评估报告未明确有效期,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评估报告作出较长时间之后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否公平合理问题。如果拟处置财产价值出现了较大波动或者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较长时间,一般宜重新委托评估。本案执行法院曾于2014年5月委托评估机构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于同年5月5日出具《关于张忠显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路38号龙沙花卉大市场房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三层鉴定价格为11486725元。2016年12月21日黑龙江高院作出(2016)黑民终533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黑河中院继续拍卖查封房产。此时距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意见已经过去较长时间,对案涉房产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较大波动、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否公平合理等问题,异议及复议程序均未审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此外,据(2016)黑民终533号民事判决记载,2014年5月28日,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给齐市中院出具说明一份,内容:“根据黑龙江省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华虹公司龙沙区公园路38号花卉大市场一层至三层的房屋不具备办证条件。”该判决同时记载:2011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为柏延齐颁发了花卉市场三层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柏延齐在本院询问时主张其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关于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主体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在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程序中是否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等关键问题,异议及复议程序均未予充分审查。综上,黑河中院(2017)黑11执异30号执行裁定、黑龙江高院(2018)黑执复13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执复1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11执异30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审 判 长 向国慧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邱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丽娟
书 记 员 贾婧娴
来源 | 工程与不动产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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