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俗语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害事件时常发生,在农村中时常会出现饲养动物踩踏农田或咬伤儿童的情况,而在城市中宠物伤人、流浪动物伤人以及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这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引起了人们对饲养动物侵权赔偿问题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何认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于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法理上讲,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通俗来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就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饲养人或管理人具体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根据致害动物的不同情形和标准作出判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侵权人,也就是责任主体,被侵权人是受害人,也就是权利主体。比如,狗咬伤人,狗的主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狗的种类是普通的宠物狗,还是禁养的烈性犬,又或者是动物园驯养的犬只,分别对应着各自的责任标准,决定了狗的主人不同的责任负担。这里的责任标准,就是应按何种“根据”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就是法理上所讲的“归责原则”。此种“根据”体现在法律价值判断上,是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是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被狗咬伤受到的伤害是动物造成的,但在法律上不能归责于狗,正如一个有缺陷的机器造成的伤害在法律上不能归责于机器一样。狗是没有理智但又有生命的物,即使主人严加管束,也难免造成损害事件的发生,这便是适用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据此,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要承担损害责任,并不要求自己有过错。比如,狗咬伤人,受害人要求狗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需要证明狗的主人存在对狗看管不力的过错。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若要承担损害责任,需先推定其有过错;但若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就不用承担责任。比如,老虎咬伤人,受害人要求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需先推定动物园存在对老虎看管不力的过错,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看管不力的情形,受害人被咬伤是因其故意挑逗老虎造成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管是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都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减少或防止饲养动物致损事件的发生。
以案释法
狗咬人,马踩人,鸡啄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事件经常发生在农村庭院、城镇社区、居民小区、街道、道路等场所,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遭受到动物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致残、致死,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不仅影响邻里关系,还会引发诉讼纠纷。例如,小李在村胡同里穿行时,被小王家一只突然窜出来的狗扑咬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臂撕裂性损伤,小李受伤后小王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后因剩余损失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小李起诉要求小王赔偿其损失。诉讼中小李提交了小王饲养狗及经常不拴绳的陈述,提交了被狗咬伤后小王亲自送其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的陈述,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书等证明材料。小王称自己饲养狗属实,但该狗性情温顺,从未扑咬过人,小李被咬伤是自己挑逗狗造成的,因此该责任应由小李自己承担。最终,因小王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李被咬伤是因为故意挑逗狗造成的,法院判决小王对小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事例告诫人们,外出办事、出差办公、旅游观光、走亲访友时,遇到有动物的场所,一定要小心谨慎,规避动物追击,不要挑逗动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损害结果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对受害人进行积极救治,避免损失扩大,同时各方可以根据致害动物的不同情形,基于归则原则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固定保存,以防日后诉讼之需。
小赵系养鸡专业户。2017年12月13日早晨,小赵起床后,来到鸡舍给鸡喂食。打开鸡舍门,小赵大吃一惊,只见鸡倒下一大片,到处是死鸡的血,一只狗在鸡舍里吼叫。小赵见状赶紧退出鸡舍,并拨打了“110”。警察到场后,抓住这只狗,经过向周边群众查访、辨认找到同村相邻村民小杨,小杨承认涉事狗为其所养。据小杨陈述,其饲养的狗为小狼狗,平时用来看家,基本不放出去,是用狗链拴住的,只是偶尔放出来在院子里遛遛,但这次不知什么原因挣脱狗链跑出去了。经过警方清点、过磅,小赵的鸡被咬死近100只,死鸡重达300斤。现场清理结束后,小杨将死鸡拉走处理。此后,小杨一直坚持认为小赵有过错,小赵的鸡舍本身有漏洞,小赵作为管理人,未能及时将漏洞堵住,才导致狗进入鸡舍产生损害后果,故自己不应该负全责,同意赔偿一半损失。双方因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最终小赵将小杨告上法庭,要求小杨赔偿损失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杨对其饲养的狗未尽管理义务,致使狗挣脱锁链窜至小赵的鸡舍,导致小赵饲养的鸡被大量咬死,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小杨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案件中,只有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能减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小杨称小赵的鸡舍本身有漏洞而导致狗的进入,但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更不足以证明小赵在管理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小赵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小杨不具有减轻责任的事由。遂判决小杨赔偿小赵全部损失。
该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作出了一般性规范。首先,依据该条前句关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此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只要有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有损害后果、有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被侵权人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明。本案中,小杨饲养的狗进入小赵的鸡舍,导致小赵的鸡被咬死,鸡的大量死亡与狗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小杨应当对小赵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次,依据该条后句关于“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减免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结合在案证据,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引起损害的原因力大小,进而认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减责还是免责。本案中,就小赵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看,小杨以小赵的鸡舍有漏洞要求认定小赵存在过错,进而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但小杨并无证据表明损害发生前漏洞已存在。即便漏洞事前存在,也不能认定漏洞与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时,小赵对小杨的狗并未实施窃取、挑逗、殴打等行为,小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赵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判决小杨赔偿小赵全部损失,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法官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既规定了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情形,也规定了饲养动物侵权的具体情形,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一般条款,即第1245条,对于特定几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其他具体条款,从而形成了“一带多”的立法体例。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245条之下其他条款规定的几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受到该条规定的约束,但第1248条规定的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外;《民法典》没有规定的饲养动物侵权情形,应当根据该条规定确定损害责任。这样规制设计,在确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时,既能做到统筹引领方便适用,又能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认定?责任如何承担?要看损害责任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要看损害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要看侵权人是否存在减责、免责的情形。
如何认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是须有饲养动物加害行为。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施加于他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动物自身的独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直接加害行为,但是,这种加害行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动物管束不当密切相关,如狗咬伤行人、牛撞伤儿童等,因此在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也就产生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加害行为通常是基于动物的本能所造成的损害,但动物在外界刺激下由其本性造成的损害仍是动物加害行为,如火车鸣笛使动物受惊、动物因鞭炮受惊伤人等。有必要说明,并不是动物加害行为都应归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个范围,比如人为纵容、唆使自己饲养的动物行凶伤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这个范围,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在这里,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是人,而非动物,动物只是起到了一种媒介、武器的作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纵容饲养的动物行凶,后果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就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是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正所谓有损害才有救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受害人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等。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但有的情况却复杂一些,比如有人出于喜爱去抱别人的宠物,传染上疾病,如狂犬病、猫爪热等。损害事实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比如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的耕牛,致使牛侵入他人耕地踩踏庄稼等。三是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动物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如狗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狗的加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饲养人当然难辞其咎。只有受害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才能成立,否则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被侵权人应当证明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坚持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该条规定,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因此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被侵权人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被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另外,《民法典》第1246条、第1247条、第1249条、第1250条分别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原因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四种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同样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时,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动物园动物造成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首先推定为动物园,但如果动物园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比如动物园能够证明安全措施适当、有明显的警示牌,或当游客挑逗、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时,管理人员及时进行了劝阻等,即使出现了损害后果,动物园也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条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需要将过错纳入考虑因素。
如何减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按照该条规定,被侵权人是故意造成损害还是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当以被侵权人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并且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过错行为进行举证证明。具体来说,其一,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比如,狗的主人将狗拴在门内看家护院,路人故意上前敲打、挑逗狗被咬伤,此时路人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狗的主人可以免除责任。其二,如果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比如,狗的主人出来遛狗没有拴狗绳,路人上前挑逗狗被咬伤,此时路人的行为并非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狗的主人可以减轻责任。其三,因被侵权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对被侵权人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或举证不能,则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比如,狗的主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受害人有敲打、挑逗狗的行为,狗的主人就不能减责或免责。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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