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裁判要点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案例意义:
在实践中,存在投资人同时设立多家关联公司的情形,设立的数个公司往往在办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员相同、业务相似、彼此的财产也难以区分,所谓“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致使各公司之间财产无法独立区分。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比如本案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保持独立的人格,尤其是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同理,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的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也可能被否定公司法人格,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说来,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商主体,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严格区分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旦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应进入破产程序,经...
典型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同时,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虽然无力清偿债务,但丙、丁公司与甲公司人格混同,丙、丁公司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与公...
基本案情: 原告某机械制造公司诉称:某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某工程机械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以及某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某工贸公司支付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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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有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从而导致公司及股东、公司债权人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发生。 同时由于我国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规定还不是十分健全和完善,公司实...
来源/ 法信 实践中,存在许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无法分清的事实,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东以此逃避债务,《公司法》第63条专门针对一人公司因财产混同而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了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一人公司是否构成财产...
公司与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 这种分离应表现为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彻底分离。但实践中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并不少,体现在公司的人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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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股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 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但是我国法律又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