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加倍部分。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能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双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履行迟延期限。
延伸信息:
案例:2015年2月,下岗职工朱某以借款人身份与沁阳某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沁阳市再就业办作为担保人。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及信用担保人李与借款人朱某签订反担保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沁阳市再就业办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作为配偶,朱的丈夫余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向朱某贷款80000元,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按合同约定偿还了朱尚未偿还的本金59,995.35元及利息3,124.64元,共计63,112元。
之后,沁阳市再就业办诉至法院,要求朱等人退赔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阳法院判决被告朱偿还原告沁阳市再就业办63112元及利息,余、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名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沁阳市再就业办于201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来源:中国法院网:沁阳:政府补贴创业“老赖”夫妇被执行死刑。
答????????????????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以具体案例为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是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能按时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定期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即225元,共计13675元。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约定利率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应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约定的1.5%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多。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6个月以内的基准利率为每年4.86%,即每月。四次应该是1.62%。超过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价判断]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有约定。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的1.5%的月利率均未超过该利率的4倍,故该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合同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日2.1 ‰的利率改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30%-50%。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与被告约定的月贷款利率为1.5%,原告可根据此约定将贷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为2.25%。
观点中有三个谬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
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部门利益就不受保护。
“本案2.25%的月逾期利率已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月基准利率的4倍,即1.62%,超过4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br/】这里需要明确一点:逾期付款利息不是单纯的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当通过支付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的用词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再仅仅是利息性质,更多的是惩罚性。因此,他们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超出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是逾期违约金,可以免除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应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在原决定的宽限期内,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果超过宽限期,将支付双倍罚息。
答案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判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多付了利息,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各期适用的利率,然后分段计算利息。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期利率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时间为6个月、1年、1-3年(含)
2008年12月23日?4.86 5.31 5.40
2010.10.20?5.10 5.56 5.60
2010.12.26?5.35 5.81 5.85
2011.02.09?5.60 6.06 6.10
2011.04 . 06 5.85 6.31 6.40
2011.07 . 07 6.10 6.56 6.65
此处应付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
1、2011年1-3年适用5.40%的利率,实际占用天数为446天。当期利息为:
17万*(5.40%/360 * 446)= 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当期利息为:
170000 *(5.10%/360 * 66)= 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不足3个月,也适用5.35%的最低利率。当期利息为:
170000 *(5.35%/360 * 45)= 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5日,3个月内占用欠款,适用最低利率5.60%,占用实际金额。当期利息为:
17万*(5.60%/360 * 56)= 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3个月,仍适用5.85%的最低利率,占用天数。当期利息为:
17万*(5.85%/360 * 92)= 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至7月30日,欠款占用24天,最低利率6.10%。当期利息为:[/
截至2011年7月30日,被告支付利息18784.29元。
上面的方法是分段计算利息。如果更简单,也可以用贷款日到还款日的利率来计算。例如,从2009年7月30日到2011年7月30日,总时间为两年。当时1-3年的年利率是5.40%,两年的利率是17万*。
以上回答供大家参考。
4倍本金利息是判决确定的被告义务。
延期付款按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现行比例为4.8 ‰
计算基数为被告的债务(本金利息的4倍),从判决确定的付款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重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两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双倍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法(如合同法)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项判决认定,债务人应当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这种情况下,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的债务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的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不支付一般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计算方式,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无关。
通俗地说,就是两者“相互独立”。
具体来说,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来计算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
扩展信息:
免息期为月结单结算日起20-20天。持卡人在月结单注明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清全部欠款的,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的欠款利息。)可以免除。
若未在到期日前支付月结单上的欠款总额,则按每月24‰的利率计收利息。利息从透支日开始按实际欠款计算,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持卡人透支取现,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按月利率24‰向持卡人收取透支日至还款日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欠款利息是指债务人因欠款而必须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
拖欠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是一种已经存在的债务,包括拖欠工程款、未付货款、未付劳动报酬等。
当事人有时约定逾期支付欠款应承担的违约金,有时约定欠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有时只约定欠款数额而不约定利息标准和还款期限。很容易导致实际表现的差异。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了贷款的利率,但是对于欠款的利率却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也给实践中带来了很多不便。
参考:百度百科-欠款利息
延期利息按约定或不低于当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的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法律文书确定的已清偿货币债务 延迟履行期间已清偿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所清偿债务的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等。规定了合并和偿还的原则。
解释规定了先付利息的原则。
这是因为,与一般的债务利息不同,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只是一种执行措施,不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重要。因此,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迟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支付。
扩展信息:
延迟履行的利息不同于一般的债务利息。主要区别有: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也是程序法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一般债息受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规等实体法约束。
第二,性质不同。
迟延履行的利息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计算方法合法且具有强制性;一般债务利息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第三,起步时间不同。
迟延履行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从双方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同。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规定(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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