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 1、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
2、借贷双方对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
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3、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
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对出借人以借期内约定利率再上浮一定比例,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4、借贷双方对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自愿给付的除外。
5、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不以超过四倍利率为限。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引自《商事审判例释》,为青岛地区审判精神。
A ? ? ? ?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属逾期违约金,可以不受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之限,该案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延期利息按约定或不低于当期央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
利息计算是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是640.23元,计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个月按90天计)≈640.23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延迟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谭某在横穿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头部受伤,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谭某父母和子女各项经济损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来,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时隔20年后,王某获悉利息已高达15万余元。
最终经通州法院调解,王某给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谭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
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为了抚养孩子长大,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讨要赔偿款。
通过诉讼,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谭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补偿款、扶养费、抚育费共计6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年过去了,通州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王某财产线索的查找。
终于在今年,法官发现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有5万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交钱。
本以为按照判决,6万多元就可以结案。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金虽然只有6万多元,但经过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却高达1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年赔偿款不还利息超本金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总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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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条款规定的利息,则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后的利息,年利率为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法院怎么判根据合同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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