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措施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将不履行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并通过媒体公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延伸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从相关单位。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转移、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值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应当保留。
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
采取前款所列措施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答????????????????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案例]以具体案例为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是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能按时偿还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定期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即225元,共计13675元。
[不同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约定利率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应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合同双方约定的1.5%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25%的逾期利息,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多。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6个月以内的基准利率为每年4.86%,即每月。四次应该是1.62%。超过此限额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价判断]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有约定。
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的1.5%的月利率均未超过该利率的4倍,故该借贷关系中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合同当事人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日2.1 ‰的利率改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30%-50%。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与被告约定的月贷款利率为1.5%,原告可根据此约定将贷款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为2.25%。
观点中有三个谬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
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部门利益就不受保护。
“本案2.25%的月逾期利率已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月基准利率的4倍,即1.62%,超过4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br/】这里需要明确一点:逾期付款利息不是单纯的利息,被告逾期付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当通过支付逾期利息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的用词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再仅仅是利息性质,更多的是惩罚性。因此,他们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超出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逾期利息是逾期违约金,可以免除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应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答案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判决“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多付了利息,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各期适用的利率,然后分段计算利息。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期利率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时间为6个月、1年、1-3年(含)
2008年12月23日?4.86 5.31 5.40
2010.10.20?5.10 5.56 5.60
2010.12.26?5.35 5.81 5.85
2011.02.09?5.60 6.06 6.10
2011.04 . 06 5.85 6.31 6.40
2011.07 . 07 6.10 6.56 6.65
此处应付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
1、2011年1-3年适用5.40%的利率,实际占用天数为446天。当期利息为:
17万*(5.40%/360 * 446)= 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当期利息为:
170000 *(5.10%/360 * 66)= 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至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不足3个月,也适用5.35%的最低利率。当期利息为:
170000 *(5.35%/360 * 45)= 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至2011年4月5日,3个月内占用欠款,适用最低利率5.60%,占用实际金额。当期利息为:
17万*(5.60%/360 * 56)= 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3个月,仍适用5.85%的最低利率,占用天数。当期利息为:
17万*(5.85%/360 * 92)= 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至7月30日,欠款占用24天,最低利率6.10%。当期利息为:[/
截至2011年7月30日,被告支付利息18784.29元。
上面的方法是分段计算利息。如果更简单,也可以用贷款日到还款日的利率来计算。例如,从2009年7月30日到2011年7月30日,总时间为两年。当时1-3年的年利率是5.40%,两年的利率是17万*。
以上回答供大家参考。
1.看调解书上有没有注明逾期付款要付利息。有此内容的,按此内容执行。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由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逾期不履行调解书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
理论上是这样的。
法院实际执行的时候会有折扣。
在原决定的宽限期内,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如果超过宽限期,将支付双倍罚息。
欠款超过五年的,取五年期贷款利率。
然后逐年计算。
按照同期五年期贷款利率。
计算方法为天数/365*本金*利率=利息。
1.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利息(含判决确定的基础利息)按法院判决金额的债务约定利息的两倍支付;2.2014年8月1日以后,分为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两部分,判决利息按照判决确定的利率计算;3.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按每日1.75 ‰的标准计算。
自借款日起至执行日止,延期还款利息自判决生效后第十日起计算,加倍计算至执行日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清偿原则按比例清偿,但执行和解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具体计算方法,执行款=已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 延期履行期间已清偿的债务利息=已清偿的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2×延期履行期间。
利息是指2007年7月至12月的同期银行利息。逾期付款是滞纳金,逾期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两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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