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还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岗工人朱某作为借款人、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作为保证人和沁阳某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和作为信用担保人李某与借款人朱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某、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朱某的丈夫于某作为配偶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将80000元贷款给朱某,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将朱某违约未还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计63112元代为偿还。
后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偿还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应偿还原告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沁阳:政府出资助创业 “老赖”夫妻被执行
A ? ? ? ?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属逾期违约金,可以不受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之限,该案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给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讲的方法是分段计息,如果简单一些的话,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还款日期的时间套用利率进行计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时间,可套用当时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为:170000*5.4%*2=18360元,与分段计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利息计算是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是640.23元,计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个月按90天计)≈640.23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延迟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谭某在横穿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头部受伤,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谭某父母和子女各项经济损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来,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时隔20年后,王某获悉利息已高达15万余元。
最终经通州法院调解,王某给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谭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
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为了抚养孩子长大,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讨要赔偿款。
通过诉讼,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谭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补偿款、扶养费、抚育费共计6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年过去了,通州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王某财产线索的查找。
终于在今年,法官发现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有5万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交钱。
本以为按照判决,6万多元就可以结案。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金虽然只有6万多元,但经过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却高达1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年赔偿款不还利息超本金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总计1
只要不还就应继续计算利息,而且不按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还款的,还要加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因利益表达不当、罚息而被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一定比例。具体来说,有的判决没有区分借款合同期间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和延期执行法院判决的双倍利率;虽然有人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但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有的将罚息表示为具体数字,但不显示数字计算的起止日期,或者虽显示起止日期,但省略了从罚息计算截止日至二审判决限定的本金支付日的罚息;有的已经责令债务人无论何时发生罚息都要按照一个标准支付罚息,无视人民银行已经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如何计......
民诉司法解释: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判决书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不能计算逾期利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只有债务人不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在付款判决书中,法院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当事人有帮助。......
案例: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张某借30万元,借期一年,借据中注明借款期内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到期后,张某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王某认为,根据《中华...
您好: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债务数额加倍支付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费用是按罚息利率来计算的,大部分银行规定,罚息利率在之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左右,因此在此范围内计算的逾期费用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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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8号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贷款逾期后,银行不会马上起诉,因为银行会让你逾期几个月,所以银行会收取更多的滞纳金,然后银行会打电话给你催收,起诉你。起诉的过程如下:1。首先,你将被法院传唤。那你会被起诉的。然后和银行合作拍卖房子4。一般银行都会拍卖房子,所以基本上。支付...
你好,违约金是可以约定的,合同里可以双方协商约定,或者找律师写一份合适的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8号1999年1月29...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军事法院,新疆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
因利益表达不当、罚息而被改判的案件占改判案件的一定比例。具体来说,有的判决没有区分借款合同期间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和延期执行法院判决的双倍利率;虽然有人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但逾期多年的欠款利率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