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是安日算的吗(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是安日算的吗)

2023-06-06 15:38发布

法院判决的逾期利息是安日算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院逾期利息怎么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对法院裁决借贷纠纷案利息的问题,应从哪天开始计算

你们之间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无息借贷合同。
关于不定期的无息借贷合同,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债务人还款,如果经催告后债务人未能还款,则债权人可以主张经催告后利息。
具体到你的案子中,催告还款的期限你没有交代清楚。
在2009年3月如果是要求还款而你没还所以重新写了一份借据的话,那么利息就从2009年3月开始算了。
不是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算的,也不是从其他的什么日子算的,主张权利就是主张债权,也就是要求还款。
追问:对方没有催告还款的期限,只要求我尽快,但这在法庭上算是依据吗,没写,只说,在法庭上提都没提,如果没有要求还款,那么为什么从口头合同变成了一个书面合同(借据),要求尽快还难道不是要求还款吗?难道对方从来没有要求过还款就直接起诉了吗?所以,完全可以推定写下借据的那天就是要求还款的日子,也就是催告还款的期限,肯定不会从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的。
追问:那是因为一直没写任何字据,都有七八年了,是叫我补回一张借据,七八年的借款,如果当时没有写下借据,可以通过诉讼时效来对抗对方的债权的,简单点说就是完全可以不用还款了,因为法院对借贷合同的保护期限是两年。
现在法院已经宣判,再也无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了,如果你不想还,当时随便花点钱咨询一下律师完全可以避免这个问题,现在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再去追究那点利息还有意义吗? 鉴于您的情况,利息应该是从2009年3月起算的。
追问:我也是知道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我是借了钱肯定要还的,当初他给我钱时啥都没写,是好朋友,就是不应我补了字,就那样,

法院的判决书下来了,让我三日之内把钱交给对方我把钱交到哪里去?

如果是一审,对方有权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的, 如果对方并未在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或者判决本身就是终审判决 在判决生效的情形之下,对方未履行判决书中关于履行支付金钱的判决 你方作为原告可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执行费用。
同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判决书中载明的“如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则加倍支付延期履行义务期间的利息”

判决书把利息判到判决生效之日,迟延利息应该怎么计算

金钱给付的法律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上最后一般都会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张三赔偿原告李四共计***元。
”、对利息计算是这样描述的“利率按*%计算,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张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如果张三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李四何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付款利息又如何计算?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3、和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后的是民事诉讼法229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2、“同期”应理解为“同一时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标准有短期的、中期的、中长期的、长期的等几种贷款利率标准,是按短期利率标准计算还是按中、长期利率标准计算?应该按迟延履行期的时间而定, 逾期一年的按一年贷款标准计息,逾期两年的按两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以此类推。
3、“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而不是罚息利率,也就是按与逾期履行期间相对应贷款期间的最高的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的总标的。

判决生效后逾期利息是按一审判决书计算还是按二审计算

二审。
因为你上诉了一审判决没生效

法院判决加倍迟延利息是按月算还是按年算

跟银行的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可以细化到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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