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件焦点
法院判决
律师说法
1.是否应认定工伤问题
根据案件事实,金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感到不适,头疼突然发病请假回家,回家后病情加重,急送医院后死亡的。对此,在工伤认定时,应当考虑职工突发疾病后没有立即送医院抢救的原因,以及在此期间,是否发生其他导致职工死亡的原因,否则就应视为工伤。本案中,金某发病的第一时间是在单位而不是家里,虽未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在家里只是发病后持续加重,没有发生事由导致金某死亡。而且从其死亡时间计算,自初始发病不超48小时,就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认定为视同工伤。
2.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竟合,是否能获得双倍赔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及〔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3.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法直接确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就工伤的认定案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第17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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