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4岁的张元某(化名)是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2015年8月在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手术使其走上了反复治疗的道路,以及接下来漫长的医疗侵权诉讼之路。自2016年12月提起诉讼一来,案件至今悬而未决,卡在其中是一份重要证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尚未形成结论。
鉴定时间长:机构人手不足分身乏术
案件数量大:不少机构选择暂停此类鉴定
鉴定投诉多:两头不讨好间或遇“鉴闹”
“本鉴定中心的投诉中有80%的投诉都和医疗损害鉴定相关。”罗斌无奈的告诉记者,“鉴定结果对哪一方不利,哪一方就会有意见,有时候甚至医方和患方都不满意。”鉴定结果如对医院不利,他会找很多专家在法庭上去和你争,对患方不利时,患方直接无理取闹骚扰你。
罗斌向记者展示了几张他被投诉的文件来函,每逢被投诉,他需要把情况再重新描述出来,做出书面解释,无形中又加大了工作量。然而这种投诉还算是文明的,最怕的是有些患方失去理智,从“医闹”变成了“鉴闹”。
“定医院过错高还好一点,要是医院确实没过错,我们定医院没参与度(“参与度”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时,有的患者会非理性地鉴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慧君对医疗损害鉴定之难发表过看法。
作为国家级鉴定中心,中山大学鉴定中心总是接收到许多疑难杂案,也常碰到“鉴闹”。
“听证会上让专家、医方和患方一起面对面的谈,因为当面谈能听出争议焦点,兼听则明,这是比较合理的方式。但是现在很多专家都不愿意在患方面前露脸,因为患方情绪激动会做出很多不理智行为。”罗斌告诉记者。
2016年,罗斌曾请中山大学医学院放射科的某位教授协同会诊,对鉴定案件出具专业意见。哪知当事人找到了该系教授,并三番两次的闹,声称要拿汽油淋人。这事导致教授家都不敢回,对上班充满畏惧感。
“我们这种小年轻如果碰到威胁、恐吓的这类当事人,肯定吓得不知道如何应对。”作为罗斌的学生和助理陈燕嫦,佩服罗老师身经百战之余,想起这种事还是心有戚戚然。
还曾有这样一件事,某起案件的当事人得知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便站在该鉴定机构窗台上要往下跳。被逼之下,鉴定人违心的将鉴定结果修改成对医方不利。该鉴定人表示,这辈子都不会安心。
“心里一杆秤称出鉴定对错,手中一把尺量出鉴定取舍。”针对上述事件,罗斌指出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坚守司法鉴定人心中的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实务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着更多深层次问题,如听证会的必要性:当事人参与度低的话,则医患双方存在对鉴定过程不清楚,对鉴定结论不理解;如医疗损害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目前当事人无法启动鉴定,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且被拒绝后再无救济途径。
此外,医学会与司法鉴定中心两种鉴定模式并存的“二元制”现象,也多为学者诟病。
是否需要强化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是否将听证会作为固定程序具体化?以及实行异地鉴定等?相关专家指出,目前,制订更加科学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迫在眉睫。只有改善医疗损害鉴定的运作模式,优化鉴定程序,才能让这项关乎重大民生的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痛苦的问题,但需要在痛苦中往前推。之所以痛苦,就因为医疗纠纷涉及到人身基本权利。”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从事医事法学研究的宋儒亮博士对此有深刻的认识。
来源:网络
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生病就医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经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院诊疗行为不当、患者对医院治疗效果认识不同等原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那遇到医疗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又应当注意什么?今天德州市陵城区法院丁庄法庭庭长张勇法官...
亮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以往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转自:法律图书馆 你是否愿意这个女人成为你的妻子与她缔结婚约?无论疾病还是健康,或任何其他理由,都爱她,照顾她,尊重她,接纳她,永远对她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我愿意。 以上,是一段西式婚礼的誓词。 随着影视剧镜头被我们熟识,成为...
2009年12月14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决诊所大夫张*升有期徒刑1年。 侦查机关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拘留被告,检察机关也依据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批捕被告,审判机关却认定医学会的鉴定不合法,采用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被告有罪...
医疗过错致患者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医疗事故鉴定中如何鉴定过失 现行的有关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第二条对医疗事故作了定义:批量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的...
导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环节。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申请,医学会都会受理呢?并不是的!下面给大家具体介绍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是: 一、 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当然成为诉讼的证据?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不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然证据。是否成为医疗赔偿诉讼的证据还取决于法院对该结论的审查以及对全案证据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并不据此判决不赔偿,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