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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新修订证券法获得通过,五大修改重点2019-12-28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修订草案,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关键点如下:一、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二、设立信息披露专章,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证券发行文件必须充分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强化董监高责任,完善信息披露方式等。三、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
四、对证券发行交易行为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内幕交易知情人的范围,增加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列举,强化证券实名制要求,规范程序化交易,规范上市公司的停牌复牌行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复牌停牌损害投资者交易,强化交易所对证券风险行为的处置。
五、大幅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2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2019-12-25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切实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市场经营主体须在取得相应金融业务经营资质的前提下方可自行开展或委托他人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落实对本辖区内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及涉及金融的非法营销宣传活动的监管职责;三是明确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在金融营销宣传规范管理和行为要求等方面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提出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明确《通知》的生效时间和其他相关规定。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新版私募备案须知明确界线2019-12-2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向业内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备案须知》提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要求,与借存贷明确划清界线,同时,还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来源和备案材料等提出了细化要求。一、《备案须知》规定了5类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二、新版《备案须知》还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和募集推介材料作出了明确要求,强调“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三、明确禁止三类行为,分别是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和禁止投资单元。《备案须知》要求,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此外,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同时,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4
最高法、法工委、司法部、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2019-12-24
《纪要》(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框架可以归纳为“一个节点,三类案件”。“一个节点”是指以发行人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为节点,“三类案件”是指债券违约案件、债券侵权案件和发行人破产案件。在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券违约案件与债券侵权案件是主要纠纷类型;在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则需要以《破产法》为主,依法处置破产企业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清偿问题。一、债券违约案件《纪要》(征求意见稿)对债务违约案件的规定及亮点,主要体现在合同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方面:一是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支持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承认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并对作为基础制度安排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决议的效力进行了规范;二是统一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违约案件,除非债券募集文件另有约定;三是允许金融机构以自身信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便利金融机构作为持有人或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对发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四是有限度地激活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及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债券持有人自行起诉发行人提供了集体诉讼的可能性。二、债券侵权案件《纪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债券侵权诉讼所涉及的程序性与实体性方面的一些重要规则:一是采用债券侵权诉讼的集中管辖机制,将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发行人、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侵权纠纷案件,集中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允许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投资者采取共同诉讼及代表人诉讼,针对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依法提起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件;三是明确了虚假陈述内容的范围限于“发行人的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采用重大性原则来界定虚假陈述内容的可诉性;四是在损失计算方面,以实施日、揭露日与基准日为时间轴点;五是允许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对损失因果关系提出抗辩。三、发行人破产案件对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如何适用《破产法》的一些特殊问题,《纪要》(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允许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诉讼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行人重整或破产清算;二是要求破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确认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债券登记机关出具的债券持仓登记文件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所申报的破产债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发行人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但发行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四是认可破产程序中债券受托管理人和代表人的债委会成员资格,解决了实践中债券持有人可能难以参与债委会、在债委会层面无人代表的现实问题。5
银保监会发布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12-25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内容如下: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等;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6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12-26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保险业外贸金融业务行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有效发挥金融服务稳外贸作用,近日,银保监会联合商务部、外汇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服务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二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外贸发展趋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服务类型,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意义的认识,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四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着力提升薄弱环节的风控能力,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推动业务良性发展。五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管理制度、资源配置、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外贸金融业务的支持力度。六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为银行保险机构外贸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展业环境。7
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12-26
为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框架,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现场检查定位。明确现场检查是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完善检查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的部门在现场检查工作中的牵头和归口管理作用,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升检查效率,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严格规范检查立项程序。确立“未经立项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现场检查”,明确“分级立项、分级实施”原则,突出现场检查立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平性。四是丰富现场检查方法。借鉴国际经验,新增了检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强化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五是鼓励自查自纠。为充分发挥机构内生动力,推动机构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确对于被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反馈的自查情况中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相关问题。8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12-27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充分考虑对机构业务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9
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12-31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发展和风险处置,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相关股权监管规则一致性、进一步做好银行业对外开放工作,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条件予以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0
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9-12-27
为建立健全违约债券处置机制,妥善化解信用风险,推动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推动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支持受托管理人在有效授权内代表债券持有人开展有关活动。二、明确违约处置各方的职责与义务关于债券发行人。在要求发行人遵守契约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违约信息及处置进展的披露义务。强调发行人要积极参与持有人会议,并积极回应债券持有人的诉求。关于中介机构。除强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外,《通知》还重点对中介机构提出四方面要求: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并明确利益冲突行为发生后的处置要求;二要求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化评级机构风险揭示能力;增强担保和增信机构担保责任。三、丰富市场化违约债券处置方式,要进一步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包括允许发行人在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五、加大对发行人逃废债的打击力度,为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市场秩序,《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11
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9-12-27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金融机构消保顶层设计、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全流程管控等体制机制建设方面进行规范;二是结合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出要求,新增和完善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营销宣传等相关内容。第三章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角度,对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链条优化,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第四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主要结合当前金融消费纠纷解决存在的痛点、难点以及流程问题,对纠纷解决原则、主体责任进行明确,就投诉受理渠道、处理告知等实操性内容进行规范,并就投诉协调机制进行规范;第五章监督与管理机制,主要根据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内容,就制度制定、协调机制、监管执法合作等进行明确,总括性地对金融教育、普惠金融、监督检查、投诉、评估等工作进行规定,进一步丰富了监管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罚则设置方面分类型规定了消保法责任、规章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法律责任。12
人民银行、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12-20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起草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二、办法对文件具体的披露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债券价格、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等在内的25条重大事项。三、同时办法对债券违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做了具体披露规定。办法称,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也应及时披露。13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2019-12-27
为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投保基金)作用,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使用情形。当证券公司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可能在短期内对金融市场稳定产生重大影响,且证券公司具有持续经营及还本付息能力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证券公司应当首先采取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在相关措施均未能生效的情况下,才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三是强化使用约束。为防范道德风险,对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限制高管薪酬和股东分红等资本消耗行为,并提高后续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四是强化监督追责。监管部门及投保基金公司对投保基金使用实施全程监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4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各项措施加快落地2019-12-20
此次修改《公众公司办法》立足于服务新三板改革,重点围绕实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优化定向发行机制等改革内容进行针对性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办法》在总结挂牌公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成果,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明确,夯实基础制度,同时针对新三板改革后各层次公司特点,确立差异化的信息披露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15
上海金融法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2019-12-30
12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对一起标的额达人民币1.65亿元的金融商事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上海金融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积极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作出的积极探索。
经法官释明,当事人选择了与上海金融法院签有《诉调对接合作协议》的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通过法院委派调解,各方在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受理后,法官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各方当事人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纠纷从起诉到圆满解决,用时仅一周,不仅满足了当事人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司法需求,也更好地实现了源头解纷、分流提速、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司法改革内在要求。
来源:戴妮
网贷不还有什么影响吗 网贷不还有什么影响吗?这是一个回答率非常高的问题,没有影响,似乎已经成为网贷者最终的理想结果了。其实,这个影响可不仅仅是没有了利息收入那么简单。01恶意不还网贷,无非两种情况:恶意不还,被别人起诉从而欠的债务...
山东法律服务网进行咨询 山东法律服务网进行咨询,原因是——司法警察是临时工,临时工要先找自己单位的工资单填写个人表,然后填写个人信息表,最后打印出来,临时工一年的保障期结束后,在其上岗之前,要先缴纳社保等等。(本来有些明显不合理的...
文章信息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1期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和金融创新日趋活跃,金融活动越发复杂,金融法的体系也逐渐扩张、内容愈加庞杂。金融法调整的领域广泛,累积的法律规范数量众多,诸...
找律师途径很多,可以通过熟人或者网络、媒体等途径,关键是如何选择律师,以下文章,供你参考: ? 选择律师的三大原则及其考察策略 ? ????? 什么样的律师能解决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如何选择和考察适合自己案件的律师?除了律师的人品、责任心、...
怎么在线咨询律师 怎么在线咨询律师?如果没办法离线咨询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如果觉得不够方便,再加一个微信号(公众号id:nofollowfashion)。专门解决那些想找个靠谱的律师咨询,又觉得难以在线支付费用的小情趣问题。f...
陕西众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2018-04-08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启航时代广场D座806。 陕西众合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110...
盈科律师事务所。债券债务纠纷相对比较简单,律师都可以处理的。大所收费比较贵。借贷纠纷是指因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一般借贷纠纷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借贷为名...
结合法律咨询的程序谈谈如何提供法律咨询 结合法律咨询的程序谈谈如何提供法律咨询首先,法律咨询一般被认为是传统的法律服务。传统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应当尽可能帮助委托人解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裁判等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定所规定的问...
1、逾期期间贷利息可能会更高,或者还有违约金。 贷款不还,首先遭遇到的就是高额罚息,一些金融机构在罚息的基础上,还需要你支付一笔违约金,这些费用加起来,可是一笔不菲的开支。 2、信用受损。 借了银行的钱,逾期不还,个人信用报告会留污...
我国一直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遇到权益侵害时选择用不正确的手段解决问题的人大有人在。如何让法律武器行走在权益保护的前沿变得尤为重要。 沈家本曾经说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