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逾期利息,是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还是一年期贷款利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案例:2015年2月,下岗工人朱某作为借款人、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作为保证人和沁阳某银行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
2015年2月10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和作为信用担保人李某与借款人朱某签订了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2015年2月11日,沁阳某银行与朱某、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签订了一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朱某的丈夫于某作为配偶也签字确认。
上述三份合同签订后,沁阳某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2月12日将80000元贷款给朱某,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2月10日。
逾期后,朱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2016年9月9日,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按照合同约定将朱某违约未还款的59995.35元本金及3124.64元利息共计63112元代为偿还。
后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朱某等人偿还63112元。
2018年3月28日,沁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应偿还原告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63112元及利息,于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沁阳市再就业办公室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沁阳:政府出资助创业 “老赖”夫妻被执行
在付款判决书中,法院常常会依法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注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但同期贷款利率有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档次,许多当事人对此没有注意在执行阶段少计算了利息。
此文厘清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中“同期”的含义,希望对当事人有帮助。
实务中,无论是借贷纠纷、还是货款、工程款纠纷等,法院判决书判决往往在判决偿还本金(或货款、工程款)外,还同时判决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因法院判决书仅列明利息的计算方法及标准,未列明适用利率的具体档期标准,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往往对计算利率的档期标准的产生争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只有“同期”、“同期同档”利率等字句,但对于“同期”、“同期同档”具体适用无明确规则。
按字面意思理解,“同期”指欠款发生日与所对应的央行公告基准利率日必须是在同一个时期;但
“同期”央行挂牌公告的贷款基准利率档次有许多,如6个月以内、6个月至1年(含1年)、1至3年(含3年)或者3至5年(含5年)期等不同利率档次,因此,必须明确
“同期”内应该适用的具体利率档次。
银行贷款的利率因期限不同而不同,贷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确定利率应以“日期”为准,即从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届满次日起适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从计息开始之日起至计算利息之日之间经过的期间,若为6个月以下,则适用6个月以下贷款的利率;若为2年,则适用1至3年的利率,以此类推。
利息计算是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是640.23元,计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个月按90天计)≈640.23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延迟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谭某在横穿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头部受伤,当晚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谭某父母和子女各项经济损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来,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时隔20年后,王某获悉利息已高达15万余元。
最终经通州法院调解,王某给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谭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
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
为了抚养孩子长大,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讨要赔偿款。
通过诉讼,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谭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补偿款、扶养费、抚育费共计6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年过去了,通州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王某财产线索的查找。
终于在今年,法官发现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有5万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交钱。
本以为按照判决,6万多元就可以结案。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金虽然只有6万多元,但经过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却高达15万余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年赔偿款不还利息超本金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总计1
回答如下:
欠款利息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欠款*利率*欠款占用时间。
根据法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判决,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央行对利率进行了多交中,所以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确定各期的适用利率,然后进行分段计息。
先将人民银行各期的利率调整摘录如下:
调整时间 6个月 1年 1—3年(含)
2008.12.23 ? 4.86 5.31 5.40
2010.10.20 ? 5.10 5.56 5.60
2010.12.26 ? 5.35 5.81 5.85
2011.02.09 ? 5.60 6.06 6.10
2011.04.06 5.85 6.31 6.40
2011.07.07 6.10 6.56 6.65
下面按上述利率来分段计算应付的利息:
1、2009年7月30日——2010年10月19日,欠款占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适用1—3年5.4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4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40%/360*446)=11373元
2、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适用最低6个月5.1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66天,当期的利息为:
170000*(5.10%/360*66)=1589.50元
3、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8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以内,同样适用最低5.35%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45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35%/360*45)=1136.87元
4、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5日,欠款占用时间在3个月内,适用最低利率5.60%的利率,占用实际天数为56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60%/360*56)=1480.89元
5、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6日,欠款占用时间为3个月,仍适用最低利率5.85%的利率,占用天数为92天,当期利息为:
170000*(5.85%/360*92)=2541.50元
6、2011年7月7日——7月30日,欠款占用时间为24天,最低利率为6.10%,当期利息为:
170000*(6.10%/360*23)=662.53元
将以上6期利息相加后为18784.29元。
被告至2011年7月30日,就给付利息18784.29元。
以上讲的方法是分段计息,如果简单一些的话,也可以按借款日期至还款日期的时间套用利率进行计算,如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30日,一共是二年时间,可套用当时的1——3年利率5.40%,二年的利息为:170000*5.4%*2=18360元,与分段计算的差不多。
以上回答供你参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般会判决逾期利率与违约金合计不会超过年利率的24%。
按你的表述,如果债权人主张,法院会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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