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2.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
▌4.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又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受移送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5.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送达与否其实无损被申请人的权利,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应诉通知与审查裁定再进行公告?
▌6.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适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7.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8.对于追索扶养费的案件,若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9.《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违约金虽然为当事人约定事项,但是当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调整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合理调整。在调整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约定的违约金可以高于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过分高于”,这体现了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至于何为“过分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一个一般性参考标准,即“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此处的“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比如损失为100万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若大于130万,则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
当然,此处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参考标准,不可机械适用。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
(来源:法务之家)
1.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3.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4.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过程中,针对特定标的物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58.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是否只要有委托书即可代理该公司参加民事诉讼问:民事诉讼中,一些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40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问: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受合同效力的影响?答: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100.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问: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06出版但由于购买的承租房屋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及其价格的计算,都受国家房改...
文章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原件?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08.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问: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
相关判例1、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民终383号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被上诉人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对被上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被上诉人作为老年人,在陌生环境的地方...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6辑、民商事实务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