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2023-06-06 11:45发布

冒名签订合同如何处理?

假设:李某于2010年取得一套房屋,该房屋是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016年底,李某与郭某结婚。2017年3月,郭某与自称是李某的男子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该男子持有李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房产证。郭某与该男子在银行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等系列文件,系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依约放款,但郭某、李某未还款,银行提起仲裁。李某提起反请求称,其未授权任何人办理抵押贷款事宜,抵押借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要求确认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冒名vs无权代理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上述案例中,银行已经审查了男子所持身份证明、房产证明,且男子是在李某的配偶郭某的陪同下到场签订合同,银行有理由相信男子就是李某。银行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是善意相对方,应得到保护。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冒名人没有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是被冒名的本人,那么行为后果应由被冒名的本人承担。因此,上述案例中的抵押借款合同应为有效。

  当然,如果相对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那么,参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对被冒名的本人不发生效力。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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