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我追加股东为第三人被驳回了,怎么

2023-06-06 20:41发布

友情提示: 问题已经关闭,关闭后问题禁止继续编辑,回答。
该问题目前已经被作者或者管理员关闭, 无法添加新回复
0条回答

相关知识

    公司股东再也不好当了: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种情形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7-12 11:33

      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最高院:可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2-24 11:04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

    最高法院:因公司股东做了这件事,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小心!含具体条件)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2-03-31 11:00

    裁判要旨: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被执行企业在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该股东应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

    太好了!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财产(附详细条件)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5-05 10:57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吴志强 裁判要旨: 案情介绍:实务要点总结:相关法律: 案件来源:  延伸阅读:  新规中有关执行中揭开公司面纱,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的规定,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人民法院对该新规在...

    最高院:被执行人无财产,这16种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4:47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详见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

    执行出资不实股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13 14:28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审查属于执行权体系中的执行裁判权范畴,审查过程中涉及对实体争议的判断。 而与审判权有争议必裁断的全面处置原则不同,追加审查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对简单明显的实体争议进行判断,将应当承担实体...

    高院判例: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2-01-18 14:06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

    公司股东约定认缴出资100年后才到位,债权人如何救济?

    来源:债权债务 时间:2021-11-18 08:18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来源: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阅读提示: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以后,有聪明的股东认缴出资并承诺一百年后出资。看到这种公司章程,我真想问这位股东:你怎么不承诺一万年之后缴纳出资呢?毕竟百岁老人还是有的,也就是...

    人民法院报案例:认缴出资未到期就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13 11:02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09月12日原文标题:能否追加未届认...

    企业收购中,投资人受让瑕疵股权的致命法律风险!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9-06 01:27

    一、原股东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新股东是如何被坑的?1、 原股东抽逃出资后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在诉讼程序中,新股东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不承担连带责任。(1)抽逃出资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