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职期间从17年4月28日到18年7月10日,公司以维序部

2023-06-06 13:28发布

我在职期间从17年4月28日到18年7月10日,公司以维序部外包为由非法辞退我,在职期间没有帮我缴纳社保,并且拖延我3个月转正工资差额。我已经在19年6月5日立案,申请仲裁调解,19年8月13日展开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欺骗我撤案,我对调解不服,然后19年8月低从新立案开庭处理,这样的时效还有效吗?为什么起诉到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我时效已过?我出了19年6月5日立案的材料,为什么上诉到中级法院也判决我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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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回答
易泊充
1楼-- · 2023-06-06 21:34
可以上诉的
张佳
2楼-- · 2023-06-06 21:35
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赵雨萌
3楼-- · 2023-06-06 21:40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陈一凡
4楼-- · 2023-06-06 21:43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
刘知炳
5楼-- · 2023-06-06 21:50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纪东
6楼-- · 2023-06-06 22:00
可以协商尽量协商,如果没法协商建议起诉处理。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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