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58同城认识一湖南女在广西北海经商,女的说离婚

2023-06-06 08:16发布

律师您好!我在58同城认识一湖南女在广西北海经商,女的说离婚要做我女朋友,她说过生日让我用微信转了1800元给她买手机,还让我去北海看她增进感情,到北海后发现她在做传销才知道上当受骗了,给她转账买手机的钱加来回路费买生活用品总共用了四千多元,报警北海公安说是民事不管不予立案,申请北海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说1800元不构成刑事诈骗的3000元标准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法官判是赠与行为,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是借款行为,请问我这个性质到底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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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玉佛宫
1楼-- · 2023-06-06 08:27
经过您多方维权,如果是上述结果的话,个人认为追讨回来的可能性不大。可尝试主张受到欺骗,做出了非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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