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鄂019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红兵,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蔡甸法院近期开庭,小学肄业,无职业,户。4月16日晚22时许,蔡甸区交通大队二中队在奓山街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一辆白色小轿车在距离卡点30米时突然靠边停车。执勤民警邵西察觉到该车行驶异常,立即带辅警上前拦截。 民警透过。
宁某武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一案经辩护判处缓刑 一、案情简介 宁某武,男,1996年7月9日生,武汉市蔡甸区人。2018年8月10日武汉蔡甸酒驾,宁某武饮酒后驾驶鄂A78M##宝马牌小型。比如,办理此案的蔡甸区检察院在办理另外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蔡检刑诉(2020)482号起诉书)中,即便被告人有认罪认罚、自首、刚过酒驾标准等情节,也以建议拘役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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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醉驾不起诉今天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电话,记者从蔡甸区交通大队了解到,2018年在全区共查处酒驾262起蔡甸酒驾拘留在什么地方,其中醉酒驾驶71起蔡甸 醉驾,平均每天有近1人被查,而在这些被查处的酒驾案例中,却不乏一些奇葩事。最“搞笑”酒驾者,竟拜警察。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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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蔡甸区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蔡甸区法院院长,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交通。经检测,#珍刚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2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武穴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被告人#珍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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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最新酒驾法律规定 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波涛,男上蔡县酒驾被判人员,1980年9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武汉市金辰长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友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友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蔡甸区律师陈韬,电话:,华律特别推荐。蔡甸区交通事故在线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在线咨询和电话咨询服务,在这里您不用预约,即可方便快捷的在线咨询蔡甸区交通事故律师,是您身边的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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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人民法院被告人万诚,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湖北金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自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徐某甲酒后驾驶一辆鄂A***0黑色翼虎普通客车,沿蔡甸区土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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