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保险法第116条司法解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第一百三十一。导读:《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法第21条解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解释,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法第116条规定内容,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以。
导读: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解释一 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司法解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保险欺诈活动保险法第13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
历史 二、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法律体系 三、我国保险立法的发展历程 三、我国保险立法的发展历程 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保险法45条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 保。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我国《保险法》第条也有规定保险法规定未成年条款,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利用其他。为何要围绕《保险法》保险合同部分编写一部注释书 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保险业法系监管机构对行业监管的主要依据,较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法第125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事实与理由:1.2017年4月14日保险法131条的法律后果,凌云公司为其78名后勤、生产工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上诉人同意承保签发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17年4月15日零时。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职业操守的规定。本条除保留原《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外保险法第131条第四款保险法116条和131条,还增加5款规定,即“①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监察法实施专题· 7.《监察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与完善建议 张云霄(1·41) 8.监察调查提前介入实践完善研究 吕晓刚(1·50) ·担保法专题· 9.独立担保。
保险法第131条第四项
保险法第131条第四项不一定作废。一、新《保险法》第条主要是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诚实义务做出的规定。如果违反保险法131条第四款,显然会导致合同相对人不能真实表达意思、不能。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保险法131条的处罚保险法92条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