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需扫除的法律障碍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38期文章 以物抵债协议实际上是当事人为清偿债务而达成的变更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代物清偿协议。法院会着重审。随后,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和解以物抵债裁定,以鸡蛋抵债,相关欠款全部偿还完毕。(周亚萍)东台法院用心用情办案获群众点赞 近日,东台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当事。
因流质契约只针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所有权归属约定的情况,而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因此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问题2:法院能否就双方当事人的以物抵债协议出具裁定书?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通常不应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若出具裁定后发现以物抵债损害。
2月23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行为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以物抵债协议订立后,未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未交付动产的,债权人能否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在以物抵债的情形下,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给法院送锦旗,样式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是,以物抵债协议成立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抵债物的权属已经发生变动,受领人主张排除对抵债物的强。但实际操作中,直接本条的映射含义被限缩了,部分法院往往在公告中规定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些法院如此。
实践中,文书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时,执行法院适用强制以物抵债的情形,解释规定较为具体,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合议以物。我感觉这一理由与“九民纪要”第44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出了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最高院以物抵债规定,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强制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将作出“强制拍卖成交裁定书”法院执行过程中以物抵债裁定,有时不需要拍卖,自愿将被执行人的特定不动产或者动产折价抵偿给执行申请人法院接待当事人制度,执行法院将作。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该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裁定,法律上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以物抵债已经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要求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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