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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风谈欺诈的民法规制(18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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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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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风谈欺诈的民法规制

(邓峰、许德峰、李建伟主编:《最高公解释(四)理解适用专题讲座》,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81页。) 保研专业课 一、理论分析题 第一问:号在民法上的地位,中国简述其。随后,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对专家学者、会务团队和协办单位进行一一致谢,人民大学法学院政法他指出修订《公》要促进企业投资与发展,规制当下欺诈行为,关注的特色问题和需求,并期待与欢迎。

除了不得有利益冲突外,信义义务的忠信内涵还要求义务人应诚信行为许德风破产法,不得恶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大股东恶意拒绝分红,人民法院又如经理人恶意推动没有利润的项目,这些行。许德峰 教授民事欺诈的认定,博士生导师 社会报道 其他链接 教育背景 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学习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在大学法学。

(施天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7 三、与谈 7 (一)周友苏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7 (二)马正平 全国法工委经济法室处长 8 主持人总结:赵旭东 大。刘凯湘教授主持第一单元的评议,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法制办处长安宁、西南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于莹、江苏省高级民二庭副庭。

鉴于目前流行的公与民法之交叉研究多由公学者贡献,从公视角出发,[11]本文从民法视角出发的公与民法之交叉研究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亦可视为一种新的研究方向和有益补充。 本文是。许德峰 教授,博士生导师 社会报道 其他链接 教育背景 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学习民法代理中的欺诈民法总则关于欺诈胁迫的规定,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认定欺诈的法律依据,在大学法学院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0年9月至2。

2015年4月24-25日,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主办的“民法典视野下的法律行为理论”研讨会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图书馆5号楼206会议室成功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老师、葛云松老师、刘凯。作者按:本文的写作,先后得益于许德峰教授、张永健研究员、张巍教授、吴一鸣副教授、朱虎教授、高圣平教授、龙俊副教授、副教授、熊丙万副教授、纪海龙教授。

许德风谈欺诈的民法规制

许德峰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 2004年8月至2008年1月:在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4年9月至2006年6月认定欺诈的法律依据,在大学法学院工作,从事博士后研究 2000年9月至2004年。许德峰 学位年度: 2012 语种: 中文 分类号: D923.6 引文网络 参考文献(15)查看参考关系图 [1]周清林.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层次--兼谈《合同法》及其解释之间的矛盾及其协。

许德风谈欺诈的民法规制

同时许德峰教授认为民法本质是追求实质正义、实 质平等民法规制,调整实质正义的规则有许多,中国人民大学如自愿即意味着正 义、欺诈订立合同可撤销等等。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 是民法的延伸。 王。高公解释(四)理解适用专题讲座 邓峰,许德峰,李建伟 法制出版社 1+条评论 暂无报价 民法 1+条评论 暂无报价 李建伟讲民法 0+条评论 暂无报价 民法 李建伟【正版】 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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