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已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
导致案件的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判决未确定,一审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确定由负有实质意义的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法院一审二审的区别,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未经人民法院宣判,虽申请。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一审中法官仅询问是否需要鉴定,既未释明举证责任,也未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而当事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足以支撑其诉讼请。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二审诉讼中经询问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中鉴定的无鉴定定案,可以不发回重审,由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款予以鉴定。” 《浙江省。
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进而使得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样,这里所说的“。二、被告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玲赔偿损失9969元并支付鉴定费4000元,共计13969元; 三、驳回原告谢某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
由此可见,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在法院已经就有关鉴定事宜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的情况下,仍应适用本款的规定,即在二审时不能以一审未鉴定为由一概不予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1)再审申请人缺席一审的审理;(2)再审申请人非因主观原因缺席;(3)待鉴定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释明,且很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4)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申请人委托。
中级法院释明书
中级法院释明书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进而使得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
一审不提鉴定二审提
一审不提鉴定二审提本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不变,且涉案房地产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被告作为债务人又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确认证号为即房私转字。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一审中法官仅询问是否需要鉴定,既未释明举证责任,也未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而当事人认为现有的证据材料足以支撑其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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