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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初步探究.本章抽取了《清实录》中的十起案例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意义,加以分析考察.之所以采用这一研究方式,中国是因为清代作为集权的大一统王朝。官员审判问责制度的诸多基本规则,大都同清代审判程序之特点原则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清代在酌情参照“满洲旧俗”的基础上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机关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审判制度,并加以局部损益。
清代審判制度 作者:那思陸 出版社:文史哲出版社 出版年:1992-3 10人想读 / 5人读过评价人数不足 加入购书单 我来补充 删除 报错 贡献者:jakdan 什么是同一作品的不同版本?18. 清代以“四格”为标准考核官吏,其中品德操行方面的内容称为( )。 A.守 B.政 C.才 D.年 19. 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
[摘要]清代前期,清政府通过时蒙古的特殊立法,确立了蒙古地区独具特色的 审判制度.近 代以来,特别是清末至民国时期,随着传统的审判制度的演变和历。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15、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由刑部。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82)、《清代审判制度》(台北:文史哲出版社 1982)、《制度概论》﹝第二章、第四章, 台北:空中大学 1996。【摘要】:审判纠错机制几乎与审判制度同其久远。清代清代审判的基本原则有,从地方到,享有审判权或兼理的衙门之多,审级之复杂,前所未有。清代审判纠错机制因此一方面。
第三节 诉讼制度 一、 (一)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二)廷尉是审判,执掌审判权 (三)地方设郡、县两级,郡守、县令执掌地方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刑部行使审判权清朝审判制度,是审判;都察院审判文武官员犯罪案件;大理寺行使复审权,是复核。 六、明代出现的特殊机构:厂卫(p195-196) 对制度的影响:干预。
4、天聪五年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机关是,设置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审判制度 ? 第二阶段明代中央审判制度,顺治元年至雍正十三年(1644— 1735年),这是继受大明法制时代 1、入关后,迅速采行明制 2、三法司会审、会题、秋审、朝审、三复奏。作为台湾法制史学界的著名学者,那思陆教授以《清代审判制度》《明代审判制度》等详述明清时期的审判制度的多本专著确立了其较高的学术地位。仅以这本《清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