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释义:第17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及其效力】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常务委员会建立与之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代表大会工资全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服务期社会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
公众服务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